07.05 距离残保金审核倒计时28天 北京的听力障碍患者可以申请的

2018年的一半已经过完了,如小常的朋友圈里皆是仰天长叹——噫吁兮,呜呼哀哉,时光如流水,太快啦!但也有另一种声音与之抗衡——噫吁兮,呜呼哀哉,就要征缴残保金了,又一大笔钱要没啦!看着朋友圈的感叹,面对时光,如小常无能为力,但是面对残保金,如小常却可以帮忙解决啊!

这不,如小常用了两天时间整理了有关残保金知识,先从理论助力各位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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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审核事项

1.需申报审核的单位:

2017年1-12月份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申报审核的时间:

2018年8月1日至9月15日。

3.申报审核的内容:

2017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4.申报审核的方式:

方式一:通过“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网上申报系统”申报。

方式二: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

所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须现场申报该残疾人的就业情况

(一)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

(二) 用人单位实际向其支付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延期向其支付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

(三)在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就业的;

(四)非北京户籍的。

5.申报审核的材料:

用人单位现场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二)所申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提供该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本单位停工、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应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证明材料;

(五)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所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该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

2. 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说明书》;

3. 上年含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6.计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的认定条件:

(一)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劳动年龄内(男: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二)依法支付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 2017.01.01-2017.08.31期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890元/月,2017.09.01-2017.12.31期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2000元/月);

(三)依法为残疾人在本市按月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7.申报审核的结果查看:

第一种情况: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的用人单位。

在申报完成后3个工作日后,再次登陆系统查看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确认后打印《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见图1),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持存在异议残疾人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申报。

第二种情况:在地税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的用人单位。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并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年修订本)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7〕778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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