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 公诉环节改变案件定性 一审获法院支持

日前,微山县检察院公诉的一起改变公安机关定性案件一审获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郑某某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郑某某因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申请发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公务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将相关资金据为己有,2017年被群众举报至微山县纪委,同年9月22日微山县公安局以郑某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2018年1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微山县检察院认真审查后,发现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特定身份认定、客观行为评价及侵犯客体认识上存在失误,可能导致定性错误,遂由承办人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了细致梳理和复核,并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进行会诊,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作为村支部书记,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和低保金的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危房改造资助金、低保款,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涉嫌贪污罪。

微山县检察院依法改变公安机关对该案定性,以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在庭审阶段通过全面的举证质证、有力的法庭辩论、细致的公诉意见,充分论证了犯罪嫌疑人构成贪污罪的观点,得到了法庭的支持,后微山县人民法院对郑某某以贪污罪进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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