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结合843号文和16号文再解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变化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843号文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文综合来看,在必须招标工程项目上的三点变化。

根据资金来源强调区别国有投融资项目和非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强调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投融资的项目必须招标。

提高了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招标限额标准翻了一倍。

大幅调整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范围。将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整合适用,删除了邮政、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住宅项目,安居保障房等项目必须招标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方面仅保留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增加了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项目必须招标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发布以后业内在“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中关于“等”的 理解上还存在差异。那么实践中该按照等内还是等外理解?

中国招投标协会特聘专家张作智认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就是对应843号文所列的五类项目:仅指“等”前的五类项目,”在此环境下不可以做扩大解释,否则市场主体就无从应对法规的约束范围界定。如果在明示的项目类型外要增加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比如“城市供水、供气”等,则需要按16号令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招投标协会特聘专家谭敬慧律师认为,排在列举方式后的“等”,尤其在限制性或授权性规范之下,可以理解为没有进一步的约定,不能随意扩大。即使有“开口”的意思,也需要另行规定,因此,应当按照“等内”处理。

总体来看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在缩小。可以预见该规定施行之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数量将降低,为采购主体选择更多的采购方式,提供了新途径的可能性。 (w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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