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3 轉租門面惹來煩心事,7萬元轉讓費將打水漂

2017年7月,彭某將位於服飾市場的門面租賃給張某,約定租期3年,租金每月1500元,未經出租方同意不得轉讓。一年後,張某因另有發展,徵得彭某同意,將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了龔某。於是,龔某在交了5000元押金給彭某之後,雙方補簽了一份合同。合同約定:兩年租賃期滿後,龔某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承租,合同期內可以轉租,但押金不得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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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街店鋪

隨著門面價值提升,3年租賃合同到期後,彭某認為每月1500元租金太少,欲漲至3000元,龔某不能接受。在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彭某將龔某狀至法院,要求龔某騰退房屋,並賠償經濟損失。

此時,龔某大呼委屈!原來,龔某從張某手上轉租門面時,私下裡給了張某7萬元轉讓費,戶主彭某並不知曉,現張某已不知所蹤。花了這麼大的投入,僅僅經營兩年,龔某於心不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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鑰匙

法院經審理判定,租賃合同已經到期,雙方未能達成新的租賃合同,龔某理應履行騰退門面的義務。至於龔某所付出的高額轉讓費,與戶主彭某無關,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只能由他自己去找張某解決。

在這起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到,在找店過程中,一定要萬分謹慎,稍微不小心就會掉進別人設計好的圈套內,有的錢拿回來,但消耗了時間精力,而有的卻連錢都拿不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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