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理論」依法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堅定必勝信心 奮力攻堅克難】

依法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屠建學

為深入推進抗擊新冠肺炎工作在法治軌道上有序展開,針對當前一段時間各地在工作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以及群眾關注度較高的熱點問題,筆者就政府決策、跨地協作、防疫執法、信息發佈、基層治理等如何依法有序開展特提出如下建議:

依法審慎決策,杜絕違法決策。為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應充分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好行政手段與法治方式、應急決策與一般決策、實體合法與程序合法的關係,保證決策法治化。首先,必須處理好行政手段與法治方式的關係。大疫當前,行政手段的高效率特點對快速解決疫情防控緊急問題無疑是必要的,但一定要注意行政手段運用也必須要依法進行,切忌以行政手段代替法治方式。其次,要處理好應急決策與一般決策的關係。根據應對突發事件法律法規,對與疫情防控直接相關的重大決策,要依照應急決策程序依法作出;同時,對疫情防控期間其他重大決策事項,應嚴格按《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之要求,適時做出決策。再次,要確保各種決策既實體合法,也程序合法。不管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決策,還是重大行政決策,都有相應法律規定的實體條件和程序要件。疫情防控雖然緊急,但決策的條件和程序不能亂,保證決策正確的最有效辦法就是依法決策。

繼續做好部際協作工作,切實提高跨區域協作能力。總的來講,我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部際協作的機制比較健全,國家發改委的應急物資生產和儲備制度,財政部的應急經費保障機制,市場監管、民航、鐵路、交通、農業農村等部門的疫情監測報告制度,在此次新冠肺炎抗擊工作中發揮了較好的作用。接下來,應繼續按已有的制度安排高效運轉,確保抗疫工作統籌推進。相較部際協作的有序運作,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也建立了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但政府間跨區域協作的效率與效果還需要提高。個別地方出現違規徵用其他地方應急物資事件,部分地方實行的“斷路”決定,既暴露了政府間跨區域協作不足,也反映出部分地方政府在重大突發事件處理方面欠缺依法抗災能力。

依法及時公開信息,防止謠言傳播。抗疫期間,民眾對與疫情有關的數據和信息特別敏感。防謠不亞於防疫,各級政府應挺身而出,積極依法發聲。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等,依法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的信息發佈工作。要由法定的信息公開主體,依據法定程序,主動、及時、準確、全面發佈相關信息,及時遏制謠言、澄清真相,牢牢守住信息發佈“陣地”。

果斷及時執法,公正文明處理。行政執法對保證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做好執法工作,既要追求效率,又要合法合規。針對防疫期間出現的有礙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如散佈謠言、謊報疫情等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阻礙公務人員和防控人員正常防疫工作的行為,哄抬物價擾亂市場與民心的行為等,公安、市場監管、衛生等行政執法部門應果斷出擊、及時執法,確保政府抗疫工作順利、有序進展。同時,一定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能因事急而不顧法甚至違法,切忌因防控疫情而壞了法治。

依法推進基層治理,確保基層秩序井然。為有效抗擊疫情,很多地方政府在基層採取了一些應急管制措施。但如何解決好應急管制狀態下老百姓的生活問題,對我們的基層治理提出了嚴峻挑戰。要根據基層疫情實際情況,對一些過激性決定適當修正,避免“病急亂投醫”。其次,要根據百姓實際情況,妥善安排各項生活事宜。對正常生活事宜要有必要考慮,對“生老病死”等不可預期之事應有二次應急的準備和相應預案。要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作用,要善於引導村民、居民依法做好自我管理工作,而不是突破權力邊界越俎代庖。“群防群控”離不開群眾,要緊密團結並依靠群眾,發揮好其在基層治理中的主體性作用。要遇災難而不違法,處亂事而能善用法,不斷提高基層依法治理水平。

作者單位:中共甘肅省委黨校(甘肅行政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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