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6 「週末說法第10期」羈押必要性審查,普及一下

真實案例:

小王系未成年人,因生活瑣事與他人發生糾紛,衝動之下動手把人打成輕傷二級,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被執行逮捕,羈押於某縣看守所。案發後,犯罪嫌疑人小王的近親屬積極主動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並達成和解協議,

「周末说法第10期」羁押必要性审查,普及一下
「周末说法第10期」羁押必要性审查,普及一下

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其近親屬認為已無繼續羈押小王的必要,遂向檢察機關遞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檢察機關經審查後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小王,遂建議辦案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小王予以變更強制措施。最終,辦案機關採納檢察機關的建議,對犯罪嫌疑人小王予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周末说法第10期」羁押必要性审查,普及一下

第九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

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

第十七條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二)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三)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第十八條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預備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三)過失犯罪的;

(四)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

(五)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週歲的人;

(七)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八)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十一)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檢察官解讀

「周末说法第10期」羁押必要性审查,普及一下

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小王認罪悔罪態度良好,其系未成年人、是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且已與被害方達成了和解賠償協議,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雙方矛盾基本化解,該案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檢察機關經審查後向辦案機關發出建議書,建議對犯罪嫌疑人小王進行變更強制措施,一方面減少了不必要的羈押,節約了司法成本,又保證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的實現,同時也是對未成年人的關愛,體現了人性的關懷和法律政策的正確實施,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周末说法第10期」羁押必要性审查,普及一下

檢察官溫馨提示:

在日常生活當中,其實不僅僅只要求辦案人員要懂法,我們公民更要做到學法、知法、守法、用法,在守法的前提下利用好我們手中的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和身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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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潘韻昕、黎青武

審核: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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