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 洛川檢察院:乘人之危盜財物 罪有應得被判刑

近日,洛川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洛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盜竊罪一案作出判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

2018年2月11日晚23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因缺錢花便在洛川縣醫院內伺機實施盜竊,直到次日凌晨0時58分,王某某竄至住院部二樓重症監護室門口發現病房門未上鎖便悄悄進入房內,趁病房內病人和陪床人員熟睡之際將被害人孫某某放在窗戶護欄上的單肩皮質挎包偷走,包內裝有現金30200元和手機一部,經鑑定,被盜手機的價格為人民幣80元。

承辦案件檢察官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中涉案財物總價值達30280元,犯罪數額雖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四萬元),但被告人王某某在醫院乘人之危,盜竊病人親友財物,數額達到巨大百分之五十以上,應認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因此應在3年以上量刑。

在此也特別提醒廣大民眾朋友,去醫院看病不要將貴重物品隨手放置,如果病房的床頭櫃有鎖,儘量將貴重物品鎖起來,不要讓裝有貴重財物的包離開自己的視線,避免因自己的不慎給不法之徒帶來可乘之機,造成自己財物損失。(洛川縣檢察院 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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