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6 「爭議」無需取得發票扣除的個人小額零星業務支出標準如何定

“稅前扣除憑證管理”專題之

無需取得發票扣除的小額零星支出標準

企業在境內向個人支付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支出,何種情形下無需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也可以稅前扣除呢?

發生個人小額零星業務支出可免取得發票

自2018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九條規定: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對於“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這一主體,好理解,即屬於《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正並公佈)第二條規定的對象,此類辦理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證照(已領取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等證照的不再單獨進行稅務登記)的經營戶,發生增值稅應稅項目支出時,仍須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而對於“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這一規定中的“個人”這一主體,卻產生了兩種理解。

對個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標準的分析

第一種理解,此處的個人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第二種理解,此處的個人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

鑑於《辦法》第九條第二款將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規定為“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因此,不同的理解帶來不同結論。

按照第一種理解,此處的個人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了工商執照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現在的模式為辦理工商執照的同時即已辦理稅務登記);自然人個人以及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無需辦理稅務登記。

現行增值稅政策及徵管規定,對於未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個人納稅人實行按次(日)徵稅,而按次納稅的個人的增值稅起徵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這樣一來,“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中的“個人”主體就是,每次(日)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自然人個人以及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按照《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對其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項目支出,可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按照第二種理解,此處的個人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

很顯然,“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所指的“個人”的主體範圍,遠遠大於第一種理解中的“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既包括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也包括辦理了工商、稅務登記的個體戶。即將個體工商戶從前述“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中特殊分離出來。

同時,現行增值稅政策及徵管規定,對於未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個人納稅人實行按次(日)徵稅,其增值稅起徵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對於個體工商戶則是按月徵繳增值稅,其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20000元。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徵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這樣一來,“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中“個人”的就包括了兩類主體,第一類是辦理了工商、稅務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第二類是未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個人。

而且“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也由此分為了兩類,個體工商戶每月銷售額未達到20000元;未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個人納稅人每次(日)銷售額未達到500元。

按照《辦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項目支出,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的,可以個人開具的收款憑證及企業自制的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小規模納稅人免稅銷售額與起徵點的結合

此外,對於《辦法》第九條第二款關於“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也有另外一種突破性的理解。

那就是將《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按月納稅的納稅人每月銷售額未達到20000元免徵增值稅”的起徵點政策,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中“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的免稅優惠政策規定結合起來運用。將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擴大為: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500元。

也就是將“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由“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變成“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按次(日)納稅的起徵點,或者不超過按月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的月銷售額”。這樣也挺好的,進一步免除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代開發票的負擔,促進業務發展,相關企業也將大大減輕辦稅負擔。

鑑於《辦法》剛剛施行,諸多具體操作口徑,可待進一步的政策明確。

超出“小額零星標準”的支出仍應取得發票

最後有一點是肯定的,那就是:企業在境內發生增值稅應稅項目支出,對方為個人的,如果其銷售額符合“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企業的該項支出,既可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也可以個人開具的收款憑證及企業自制的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但是,如果對方個人銷售額超過“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判斷標準的金額,企業的相關支出仍應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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