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1 用非法手段索要債務 非法拘役罪獲刑

近日,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拘役的案件,判處被告人黃某拘役四個月,被告人陳某拘役四個月

2018年3月,張某向黃某借款1000餘元,何某作為擔保人並提供了一輛小轎車作為擔保物,何某支付了兩次利息後失去聯繫。2018年5月,黃某在萍鄉一網吧找到了張某,並夥同陳某用匕首強行將其帶出網吧,黃某將張某帶到萍鄉某地後,用手銬將其銬在一鐵柱上,用樹枝抽打併向張某討要債務。黃某發現張某有一輛小車,並索要該車的具體位置,凌晨,黃某等人找到該車後才放了張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陳某為索取債務,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黃某、陳某均有毆打被害人行為,從重處罰。案發後,被告人黃某、陳某均能如實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綜合考慮犯罪事實、量刑情節等因素,法院遂對楊某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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