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2 如此「冰释前嫌」是否违规

9月2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检察院官微发表了一篇名为《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这篇文章提到的一起涉及初中生的强奸案,让“冰释前嫌”成为热搜词。

“一切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先”

检察官找来调解委员会

文章披露,今年16岁的小赵是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假里,小赵强行和17岁女孩小花(化名)发生了性关系。7月24日,鲁山县检察院作出对小赵批捕的决定。文章还提及,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韩某要“最大限度地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于是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小赵写下悔过书和致歉信,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小花的谅解,也希望自己能够早日回到学校继续上学。于是,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调解,“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最终,双方父母“冰释前嫌”,自愿签订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小花父母8万元。

文章令鲁山县检察院被质疑

强奸未成年少女可以花钱摆平?

接着,办案检察官又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了学校。于是乎,小赵的母亲给检察院送来了锦旗,上书“执法为民、尽职尽责、情系少年、倾心相助”。

但也正是这篇文章的转载,把鲁山县检察院推上了风口浪尖,涉及强奸未成年少女的恶性案件能否调解?如果真的就这样“冰释前嫌”地“和解”了,那是否意味着强奸未成年少女可以花钱摆平?

昨日,华商报记者多方联系鲁山县检察院,希望采访办案检察官韩某和鲁山县检察院检察长闻某某,但办公室值班工作人员均称放假过节,相关检察官和负责人联系不上。记者又设法联系平顶山市检察院,值班电话始终处于“电话正忙,请稍后再拨”。平顶山市检察院宣传处负责人21日晚回应媒体称,已经注意到相关舆情,正在调查。

律师说法

强奸案不能“和解” 检察院程序违规

初中生强奸案如此“冰释前嫌”,程序是否违规?昨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资深刑辩律师刘昌松。刘昌松表示,刑事和解不适用于强奸这种严重的刑事案件,鲁山县检察院的做法涉嫌渎职滥权。

华商报:鲁山县检察院如此“冰释前嫌”,程序是否违规?

刘昌松:公众的直觉判断,大多同立法精神是一致的。我认为,鲁山县检察院的做法已涉嫌渎职滥权。毋庸否认,本案中的嫌疑犯为未成年人,鲁山县检察院在程序上遵循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一章特别规定,办案中力求体现“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是正确的。但鲁山县检察院在强奸重罪案当事人之间进行刑事和解,是非常不妥的。检察机关握有国家司法权,其反复向被害方作“工作”,要求其接受和解,被害方哪敢不接受检察院的“建议”,这已经是地地道道的“调解”(甚至有强制调解的味道)而非“和解”。而依法律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刑事公诉案件部分也不能作刑事调解工作(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除外)。

退一步说,即使本案能够刑事和解,检察机关的处理方式也值得商榷。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检法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可见,刑事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而非司法机关促成,公检法机关在其中扮演的只是审查者、主持者角色。本案中,“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进行和解”,在程序上是严重违法的。

华商报:究竟哪些案件可以和解,哪些案件不能和解?国家法律关于刑事和解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刘昌松:刑事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刑事和解只适用两类案件:一是民间纠纷;二是过失犯罪。强奸案很明显不属于民间纠纷,强奸案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所以也不可能属于过失犯罪。

刑事和解制度是2012年刑诉法修订时新增加的规范,是指民间纠纷引发的轻罪案件和除渎职案以外的过失犯罪之公诉案件,鼓励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的制度。所谓民间纠纷引起的轻罪刑事案件,是指家庭矛盾、邻里矛盾引起的轻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侮辱、诽谤等可能判处3年以下的刑事案件。强奸案是重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最高刑为死刑,绝不在这一类之列。

过失犯罪案件,是因不慎而触犯刑律的案件,包括失火罪、各种肇事罪、各种事故罪等,强奸罪是典型的故意犯罪,故不在此列。

当然,强奸案的嫌疑人真诚悔罪道歉,其家属积极向被害方进行赔偿,最后取得被害方《谅解书》,法律是允许的,被害方谅解也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从宽幅度很有限,非刑事和解之法定从宽情节能够比拟。

华商报:有网友质疑鲁山县检察院和稀泥,甚至质疑办案检察官收取好处。鲁山县检察院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不进行羁押,是否就等同于无罪释放?

刘昌松:公众对检察院发布的相关信息可能也有误读,认为刑事和解就是刑事结案了,这起强奸案就这样结束了。虽然目前没有获得检方的进一步解释,但是按照法律程序,并没有结案。

从鲁山县检察院对小赵变逮捕为取保候审可以看出,这个案子并未因刑事和解即告终结。这是因为刑诉法规定,刑事和解只是为进一步处理案件提供了一定条件——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或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阶段的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可适用附带条件不起诉,或者虽起诉但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撤销案件、不起诉、定罪免刑等,才是最终处理方式。本案最终很可能先作出附带条件不起诉,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赵在考验期经受住了考验,就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对未成年犯的一种特殊结案程序。

总之,鲁山县检察院如此这般对强奸重案进行刑事和解,有法外渎职滥权之嫌,还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对被害方无疑是一种次生司法伤害,而对将来类似案件如何处理,也开了一个坏头。期待尽快得到纠正。 华商报记者 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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