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9 以案說法 │ 前妻辯稱不識字,受騙簽下《離婚協議書》?!孩子到底判給誰?!

以案說法 │ 前妻辯稱不識字,受騙簽下《離婚協議書》?!孩子到底判給誰?!

以案說法 │ 前妻辯稱不識字,受騙簽下《離婚協議書》?!孩子到底判給誰?!

2017年1月,何女士與潘先生達成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兒盈盈(化名)隨潘先生生活,然而兩人離婚後何女士便將女兒帶走,潘先生從此無法與女兒相見。為了取得孩子撫養權,潘先生將前妻訴至法院。近日,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撫養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以案说法 │ 前妻辩称不识字,受骗签下《离婚协议书》?!孩子到底判给谁?!

何女士和潘先生均為融水縣人,兩人經朋友介紹發展成為戀人。2009年1月20日,何女士和潘先生登記結婚,同年12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盈盈。孩子出生後,二人共同悉心照顧,日子過得溫馨和睦。2015年,何女士外出務工,盈盈隨潘先生在家生活,或許是分居兩地的原因,夫妻感情逐漸變淡。由於無法繼續婚姻生活,2016年2月25日,何女士與潘先生到當地鄉鎮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離婚。在該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雙方對離婚、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等事項達成達成調解協議,並簽訂了《人民調解協議書》,約定女兒盈盈由何女士撫養。此後,盈盈便被何女士接走與其共同生活。

以案说法 │ 前妻辩称不识字,受骗签下《离婚协议书》?!孩子到底判给谁?!

2017年1月25日,何女士與潘先生到融水苗族自治縣民政局協議辦理離婚,正式解除夫妻關係。兩人當天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對此前《人調解協議書》的有關協議內容進行了變更,約定婚生女兒盈盈由潘先生撫養,隨其生活,何女士有看望女兒的權利。可在該《離婚協議書》達成後,何女士將女兒盈盈一起帶出融水務工生活,潘先生始終未獲得孩子的撫養權,且長期不能探望孩子,無法與其取得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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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邊,何女士在與潘先生離婚後已與他人重新組建家庭並已生育一子,孩子現已經年滿2週歲,但潘先生至今仍單身,無其他子女。2018年1月8日,潘先生為取得與何女士婚生子女盈盈的撫養權,以何女士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書》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向融水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婚生女兒盈盈隨其生活,何女士則每月向女兒支付一定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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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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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縣法院受理此案後,於近日依法進行了審理。法庭上,潘先生提交了離婚證、《離婚協議書》等相關材料,用於證明他與何女士達成離婚協議,協議約定女兒盈盈由其撫養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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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何女士在法庭上辯稱,因其不識字,她和潘先生到民政局登記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與雙方達成的口頭協議內容不相符,系潘先生欺騙其在離婚協議上籤的字,關於女兒撫養部分的離婚協議內容違背了她的真實意願。再者,自離婚後,盈盈一直跟隨自己生活,已經養成了一定的學習生活習慣。現在盈盈已年滿8歲,準備進入青春期,從有利於女兒的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她作為母親,由其撫養盈盈更為適宜,且她也有經濟條件來撫養女兒,不需要潘先生支付撫養費。與此同時,何女士還向法庭提交了《人民調解協議書》等相關證據材料,用於證明她與潘先生曾於2016年2月25日達成離婚協議,雙方的真實意願是女兒由其撫養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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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縣法院經審理查明後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現潘先生與何女士雙方在離婚後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法院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認定盈盈跟隨潘先生共同生活更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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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潘先生與何女士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雖達成《人民調解協議書》,約定女兒盈盈跟隨何女士生活,但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時重新達成的《離婚協議書》視為對《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協議內容進行變更。何女士辯稱該《離婚協議書》是她被潘先生欺騙而簽署的,但實際上該協議是何女士主動聯繫司法所申請離婚調解時,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幫其起草的,故何女士辯稱其不知《離婚協議書》內容,有悖生活常理。對於潘先生欺騙她簽署協議這一說法,何女士並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婚姻登記機關亦是在收到該協議後才為兩人辦理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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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因此,該份《離婚協議書》是潘先生、何女士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協議約定全面適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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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盈盈自2009年12月21日出生後便由潘先生和何女士雙方共同照顧,2015年何女士外出務工,盈盈跟隨潘先生生活,2016年何女士務工歸來才接盈盈與其共同生活。2017年1月25日,潘先生、何女士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後,何女士便帶盈盈隨其外出務工,潘先生與之無法聯繫。由於潘先生、何女士雙方均為外出務工人員,務工地點不穩定,孩子生活環境亦因此而不固定。綜合盈盈的成長環境,其並未形成長久跟隨父母某一方生活或固定在某一地長久生活的情形。現如今潘先生和何女士兩人均有一定的收入,但雙方都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自己撫養子女的條件更優越於對方或對方有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何女士又已與他人組建家庭,並生育有一子,現已滿2歲,而潘先生至今未重新組建家庭,無其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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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融水縣法院依照我國現行法律相關規定,判決原告潘先生與被告何女士的婚生女盈盈隨潘先生共同生活,何女士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給付盈盈撫養費400元,至其年滿18週歲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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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龍城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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