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 长治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补充登记公告

尊敬的普查登记对象:

您好!

国务院决定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当前全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工作正处于单位清查阶段的重要时期,各乡镇、社区普查员已经对片区内进行了“地毯式”入户清查,因单位(公司)搬迁、更换经营地、没有开展实际经营、联系电话变更等原因,部分单位(含个体经营户)还未进行清查登记。根据国家普查方案要求,请尚未进行清查登记的普查对象,携带营业执照和公章在10 月15 日前,到所在县(区、市)就近的乡镇、社区居委或县统计局及时进行普查表填报。对逾期未清查登记的,将依据《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纳入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单。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应条款,予以5 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现将各县(区、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电话公布如下:

城区2239214

郊区2049693

长治县8088003

襄垣县7226706

屯留县7532177

平顺县7731131

黎城县6561550

壶关县8786122

长子县8331127

武乡县6382028

沁县7022564

沁源县7844607

潞城市6779025

高新区18636502883

特此公告

长治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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