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最高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法釋〔2018〕21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755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中的知識產權糾紛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

第二條知識產權糾紛的當事人在判決、裁定或者仲裁裁決生效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申請行為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申請訴前責令停止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獨佔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權利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申請;普通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權利人明確授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的,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第三條申請訴前行為保全,應當向被申請人住所地具有相應知識產權糾紛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約定仲裁的,應當向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

第四條向人民法院申請行為保全,應當遞交申請書和相應證據。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繫方式;

(二)申請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內容和期限;

(三)申請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包括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的具體說明;

(四)為行為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五)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五條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前,應當詢問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因情況緊急或者詢問可能影響保全措施執行等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送達裁定書。向被申請人送達裁定書可能影響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及時向被申請人送達裁定書,至遲不得超過五日。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申請行為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並通知仲裁機構。

第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不立即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即足以損害申請人利益的,應當認定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情況緊急”:

(一)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即將被非法披露;

(二)申請人的發表權、隱私權等人身權利即將受到侵害;

(三)訴爭的知識產權即將被非法處分;

(四)申請人的知識產權在展銷會等時效性較強的場合正在或者即將受到侵害;

(五)時效性較強的熱播節目正在或者即將受到侵害;

(六)其他需要立即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情況。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查行為保全申請,應當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定;

(二)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

(三)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四)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

第八條人民法院審查判斷申請人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定,應當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所涉權利的類型或者屬性;

(二)所涉權利是否經過實質審查;

(三)所涉權利是否處於宣告無效或者撤銷程序中以及被宣告無效或者撤銷的可能性;

(四)所涉權利是否存在權屬爭議;

(五)其他可能導致所涉權利效力不穩定的因素。

第九條申請人以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為依據申請行為保全的,應當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專利權評價報告或者專利複審委員會維持該專利權有效的決定。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申請。

第十條在知識產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的“難以彌補的損害”:

(一)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侵害申請人享有的商譽或者發表權、隱私權等人身性質的權利且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害;

(二)被申請人的行為將會導致侵權行為難以控制且顯著增加申請人損害;

(三)被申請人的侵害行為將會導致申請人的相關市場份額明顯減少;

(四)對申請人造成其他難以彌補的損害。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為保全的,應當依法提供擔保。

申請人提供的擔保數額,應當相當於被申請人可能因執行行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損失,包括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所涉產品的銷售收益、保管費用等合理損失。

在執行行為保全措施過程中,被申請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損失超過申請人擔保數額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追加相應的擔保。申請人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採取的行為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解除,但是申請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或者案件具體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保全措施的期限。

裁定停止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效力,一般應當維持至案件裁判生效時止。

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請求、追加擔保等情況,可以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請求續行保全措施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七日內提出。

第十四條當事人不服行為保全裁定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並作出裁定。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採取行為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申請有錯誤”:

(一)申請人在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二)行為保全措施因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被宣告無效等原因自始不當;

(三)申請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害知識產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但生效裁判認定不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

(四)其他屬於申請有錯誤的情形。

第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解除行為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在五日內裁定解除。

申請人撤回行為保全申請或者申請解除行為保全措施的,不因此免除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被申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提起賠償訴訟,申請人申請訴前行為保全後沒有起訴或者當事人約定仲裁的,由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申請人已經起訴的,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申請人同時申請行為保全、財產保全或者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分別審查不同類型保全申請是否符合條件,並作出裁定。

為避免被申請人實施轉移財產、毀滅證據等行為致使保全目的無法實現,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不同類型保全措施的執行順序。

第二十條申請人申請行為保全,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關於申請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規定交納申請費。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典型案例

目 錄

1. 禁止向公眾提供中超聯賽攝影作品案

2. 楊季康申請責令停止拍賣錢鍾書書信手稿案

3. 美國禮來公司等與黃某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訴中行為保全案

4. “網易雲音樂”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訴前行為保全案

5. 許贊有因申請停止侵害專利權損害責任糾紛案

一、禁止向公眾提供中超聯賽攝影作品案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結合上海映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映脈公司)提交的其與中超公司簽訂的《2017-2019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官方圖片合作協議》相關條款、中超公司出具的《確認書》以及《通知》第十一條內容,映脈公司系唯一有權在2018年中超賽場位置拍攝攝影作品的商業圖片機構。在體娛(北京)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體娛公司)認可其在全體育網上展示、提供下載和對外銷售2018年中超聯賽前十一輪賽事攝影作品的情形下,結合(2017)京0108民初第14964號判決認定的體娛公司在全體育網上展示、提供下載和對外銷售2017年中超聯賽賽事攝影作品系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之行為等事實,儘管該判決尚未生效,但體娛公司在本案中將被判決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仍較大。同時,體育賽事攝影作品具有時效強的特點,加之中超聯賽系中國大陸地區受關注較高的足球賽事,2018年賽季仍有多輪比賽尚未進行,之後的賽事攝影作品也會得到體育賽事圖片市場的較高關注,為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責令體娛公司立即停止在全體育網中繼續向相關公眾提供2018年中超聯賽賽事攝影作品,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據此,法院對映脈公司提出的要求體娛公司立即停止在全體育網上展示、提供下載和對外銷售2018年中超聯賽賽事攝影作品的申請,依法予以支持。

二、楊季康申請責令停止拍賣錢鍾書書信手稿案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貿聖佳公司在涉案錢鍾書書信手稿的權利人楊季康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書信手稿的情況下,即將實施公開預展、公開拍賣的行為構成對著作權人發表權的侵犯。如不及時制止,將給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此外,發表權是著作權人行使和保護其他權利的基礎,一旦作品被非法發表,極易導致權利人對其他複製、發行等行為難以控制。

三、美國禮來公司等與黃某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訴中行為保全案

美國禮來公司、禮來(中國)研發公司申請稱:2013年1月,被申請人黃某某從禮來(中國)研發公司的服務器上下載了48個申請人所擁有的文件(其中21個為核心機密商業文件)並私自存儲。2013年2月,被申請人簽署同意函,承認下載了公司保密文件,並承諾刪除,但後來拒絕履行,致使申請人的商業秘密處於隨時可能因被申請人披露、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而處於被外洩的危險境地,對申請人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故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黃某某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申請人美國禮來公司、禮來(中國)研發有限公司主張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21個文件。

四、“網易雲音樂”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訴前行為保全案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對涉案623首音樂作品依法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等五被申請人以互聯網絡、移動手機“網易雲音樂”暢聽流量包、內置“網易雲音樂”移動手機客戶端等方式,向公眾大量提供涉案音樂作品,該行為涉嫌侵犯騰訊公司對涉案音樂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且被申請人向公眾提供的音樂作品數量較大。在網絡環境下,該行為如不及時禁止,將會使廣州網易不當利用他人權利獲得的市場份額進一步快速增長,損害了騰訊公司的利益,且這種損害將難以彌補,理應禁止各被申請人通過網絡傳播623首音樂作品涉嫌侵權部分的行為。

五、許贊有因申請停止侵害專利權損害責任糾紛案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申請人最終敗訴應當是申請錯誤的認定標準之一。專利的穩定性具有一定的相對性,一項有效的專利權隨時都存在被宣告無效的可能,許贊有關於其不可能預見到會敗訴的主張不予以支持。此外,先行責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專利權是在認定侵權成立的判決作出之前對被申請人的權利採取的限制措施,必然會給被申請人造成一定的損失。鑑於此,法律並未將申請先行責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專利權規定為申請人維權必須要採取的措施,是否提出申請由申請人自行決定。同時,為了有效彌補錯誤申請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法律規定申請人在申請先行責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專利權的同時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據此,對其申請先行責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專利權的風險,申請人也應當是明知的。因此,許贊有在其申請先行責令江蘇拜特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江蘇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專利權時,應充分意識到其提出該申請的風險。許贊有關於其申請沒有過錯因而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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