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2 我有一个加油站,拆迁让我愁啊愁

我有一个加油站,拆迁让我愁啊愁

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车辆成为我国人民出行必不可少的工具。车辆的需求促使石油在能源化市场中占有重大比例,目前不论是“三桶油”旗下的经营点还是私人经营点遍布城乡和道路的周边。然而当加油站遇上征地拆迁时,又会碰撞出什么样的火花呢?安徽省某市相关行政机构进行征地拆迁项目,同时将某加油站划入征收范围内,然而征收双方就征收补偿问题没有谈拢,征收方提出高达两千万的补偿价格,征收方根据评估公司对该加油站的评估认定其只有五十万价值,后征收部门以加油站“违建”为由拆除了该加油站。不论是违建认定还是评估价值都让加油站经营者感到无法接受,双方就补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针对加油站拆迁问题进行解析,大家可以根据此文就可以明确为何征收双方要价差距如此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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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加油站的拆迁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很多征收方认为加油站高额的拆迁补偿属于漫天要价,然而从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加油站的拆迁处理方式并不能完全采用普通企业拆迁的处理方式。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企业资产的评估方法有五类,即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收益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加油站和之前我们所说的码头一样属于收益性的企业,其在评估过程中并不能单纯的使用成本法来计算企业资产。加油站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加油配件设施,其价值更多的在于其预期收益,其价值应当根据加油站的经营年限、现有净利润的运算周期以及折现率计算而来。此外,对于加油站而言,其属于特殊类行业,在经营之前需要获得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其具有期限的限制,由此可见其相对于一般的企业而言,设立的成本更高。因此在计算此类补偿时应当在企业评估之日起计算特许经营权剩余年限,当剩余年限高于土地出让剩余年限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年限进行计算,若特许经营权剩余年限高于土地出让剩余年限时,则应当分段进行评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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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可知,在拆迁加油站时,应当采取收益法进行企业评估,才能更大程度上保障加油站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征收双方就补偿不能达成一致的多数原因在于征收方不愿在征收补偿计算时纳入征收方的预期收益损失。同时也经常出现征收方和评估机构联手采取错误的评估方式进行评估,降低加油站的评估资产,甚至出现强拆情形。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加油站经营者可以主张收益法进行评估,同时对于自己无法把控的事项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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