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岐山檢察:“三項評估”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效果

教育為主

懲罰為輔

岐山检察:“三项评估”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效果

近年來,岐山縣人民檢察院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積極立足檢察職能,著力從批捕、起訴等環節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程審查評估、全面調查評估、事後跟蹤評估三項評估,切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增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效果。

岐山检察:“三项评估”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效果

全程審查評估

岐山检察:“三项评估”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效果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偵查後,該院未檢部門就及時跟進,密切協作、溝通銜接,從犯罪構成、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方面全程同步審查監督評估案件。經審查評估,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建議公安機關及時撤案。對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及時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對經教育、感化不致再危害社會和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及時改變強制措施;對符合附條件不起訴、相對不起訴條件的及時作出決定。如辦理的齊某故意傷害一案,經審查發現,齊某雖持刀致人重傷,但事出有因,被害人也有一定過錯。且在案發後已積極賠償對方經濟損失並獲得被害人諒解,該院遂對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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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检察:“三项评估”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效果

全面調查評估

該院在審查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開展深入的全面調查評估,與監護人、學校老師、村幹部等人員溝通了解情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狀況、道德品質、心理特徵、成長過程、犯罪原因、社交範圍等情況進行調查瞭解,充分聽取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的意見和建議,對其社會危險性和再犯罪可能性進行分析評估,根據社會調查,結合案件性質,及時作出最有利於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權益、最有利於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決定。如辦理的未成年人任某涉嫌盜竊一案,在辦案過程中,該院多方瞭解任某的家庭成長經歷、學習表現、犯罪原因,結合任某的父母主動聯繫被害人積極進行了賠償情況,考慮到任某認罪、悔罪情況,且已全部退贓、退賠,又系剛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遂對其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任某獲得了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並在家人的安排下學習汽修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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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跟蹤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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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院對未成人刑事案件在每個階段作出處理決定後,不是一決了之,而是由未檢部門繼續跟蹤督查,及時全面掌握該階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變化、悔罪程度、改錯程度以及監護教育條件等情況,在全面掌握上述情況的基礎上,及時對案件進行評估,符合進一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及時作出決定或建議有關部門從輕或減輕處罰,以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最短時間內受到最有利改過自新的教育處罰,儘快迴歸健康成長的軌道。如辦理的未成年人蔡某搶劫一案,其在網吧上網期間,採取威脅、毆打手段搶得他人100元現金。案發後,蔡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家屬及時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鑑於蔡某系初犯,確已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其家屬也表示將盡心履行監護教育職責,綜合評估全案,該院對其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蔡某也在家人的安排下前往職業技術學校學習,在隨後的跟蹤回訪中,該院定期讓蔡某彙報其學習、思想情況,並與其家人、所在學校溝通回訪,及時、全面掌握蔡某的學習生活情況。

岐山检察:“三项评估”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效果

(文字:岐山縣人民檢察院 侯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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