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岐山检察:“三项评估”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效果

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

岐山检察:“三项评估”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效果

近年来,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立足检察职能,着力从批捕、起诉等环节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程审查评估、全面调查评估、事后跟踪评估三项评估,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增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效果。

岐山检察:“三项评估”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效果

全程审查评估

岐山检察:“三项评估”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效果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旦立案侦查后,该院未检部门就及时跟进,密切协作、沟通衔接,从犯罪构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全程同步审查监督评估案件。经审查评估,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撤案。对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及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经教育、感化不致再危害社会和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及时改变强制措施;对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及时作出决定。如办理的齐某故意伤害一案,经审查发现,齐某虽持刀致人重伤,但事出有因,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且在案发后已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该院遂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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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检察:“三项评估”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效果

全面调查评估

该院在审查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开展深入的全面调查评估,与监护人、学校老师、村干部等人员沟通了解情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道德品质、心理特征、成长过程、犯罪原因、社交范围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充分听取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再犯罪可能性进行分析评估,根据社会调查,结合案件性质,及时作出最有利于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最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决定。如办理的未成年人任某涉嫌盗窃一案,在办案过程中,该院多方了解任某的家庭成长经历、学习表现、犯罪原因,结合任某的父母主动联系被害人积极进行了赔偿情况,考虑到任某认罪、悔罪情况,且已全部退赃、退赔,又系刚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遂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任某获得了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在家人的安排下学习汽修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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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跟踪评估

岐山检察:“三项评估”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效果

该院对未成人刑事案件在每个阶段作出处理决定后,不是一决了之,而是由未检部门继续跟踪督查,及时全面掌握该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悔罪程度、改错程度以及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在全面掌握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对案件进行评估,符合进一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及时作出决定或建议有关部门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最短时间内受到最有利改过自新的教育处罚,尽快回归健康成长的轨道。如办理的未成年人蔡某抢劫一案,其在网吧上网期间,采取威胁、殴打手段抢得他人100元现金。案发后,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及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鉴于蔡某系初犯,确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其家属也表示将尽心履行监护教育职责,综合评估全案,该院对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蔡某也在家人的安排下前往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在随后的跟踪回访中,该院定期让蔡某汇报其学习、思想情况,并与其家人、所在学校沟通回访,及时、全面掌握蔡某的学习生活情况。

岐山检察:“三项评估”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效果

(文字: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侯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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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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