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借款人,逾期還款,必須承擔高額利息?

法律知識要點:高利貸本身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本意就是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相對較高。出借人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除了約定正常的利息外,往往在出借款項時還會與借款人約定,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償還借款的,借款人除了要支付正常的利息之外,還應當支付一定比例違約金,這個約定的違約金比例往往高的嚇人,一旦借款人無力償還本金構成違約的,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來計算,借款人很可能陷入債務的深淵,最終借款人根本無力還清借款。

在借款人無力償還時可能會遭受暴力催收,進一步導致借款人自殺、搶劫,催生黑惡勢力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問題是在逾期還款構成違約的情況下,借貸雙方約定的鉅額違約金真的受法律保護嗎?

其實不然,法律僅保護一定範圍內約定的違約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上述法律條文的意思來看,在借款人逾期還款構成違約的情況下,出借人按合同約定一併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這些費用折算下來的總和不能超過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對於超過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年利率24%是民間借貸利率的紅線,法律上之所以這樣規定,本意是為平衡借貸雙方的利益,防止出借人利用優勢地位與借款人約定毫無限制的不公平條款,致使借貸雙方的利益嚴重的失衡。因此,借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逾期利率、違約金或其它費用等,在同一筆借貸中總計付出的費用成本不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超過部分就不再受法律保護。

借款人,逾期還款,必須承擔高額利息?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某貸款公司向法院起訴稱,與杜某明於2014年1月2日簽訂了《借款協議》,杜某明為購買房產向某貸款公司借款460000元,杜某明須在2014年12月28日前向某貸款公司歸還所借款項230000元;2015年12月28日向某貸款公司歸還所借款項230000元。合同簽訂後,某貸款公司已依約交付上述款項。由於杜某明未按合同約定向某貸款公司償還所借款項,某貸款公司於2017年01月18日向杜某明寄發《催款通知書》,要求其在2017年01月19日前向某貸款公司支付到期借款230000元及違約金89101元,但杜某明一直拒不履行合同義務。

鑑於此,某貸款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杜某明償還某貸款公司到期借款本金230000元;杜某明自2015年12月28日起每日按逾期還款額的千分之一向某貸款公司支付利息直至還清本息之日止,暫計至2017年1月18日為89010元。

被告杜某明答辯稱:杜某明未到庭訴訟、亦未提交答辯狀。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某貸款公司、杜某明簽訂的《借款協議》系各方真實表示,其主要內容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合同。某貸款公司本次起訴的系第二期還款金額,還款日期為2015年12月28日,杜某明未在約定期限內清償剩餘借款本金,構成違約。現某貸款公司要求杜某明清償剩餘借款本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某貸款公司要求杜某明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按逾期金額千分之一/日計付違約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關於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總計年利率應以24%為限,某貸款公司訴訟請求中過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後判決,杜某道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借款本金230000元給某貸款公司,並按年利率24%計付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款項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律師點評

某貸款公司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杜某明約定,如果借款人杜某明逾期還款的,每日按未還款金額的千分之一的計算違約金,經過折算相當於按年利率36.5%計算的利息,年利率24%是法律規定的紅線,超過部分當然不受法院支持。因此,在本案中雖然某貸款公司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標準主張違約金,但法院實際僅支持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的利息。

民間借貸利率是有限制的,無論是約定了逾期利息、違約金或其它費用,但總計的費用都不能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超出部分將無法得到法律保護,相反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借款人仍然應承擔償還責任,並不是高利貸是違法行為,不需要償還,借貸雙方的權利均在法律範圍內都會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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