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借款人,逾期还款,必须承担高额利息?

法律知识要点:高利贷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本意就是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相对较高。出借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除了约定正常的利息外,往往在出借款项时还会与借款人约定,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的,借款人除了要支付正常的利息之外,还应当支付一定比例违约金,这个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往往高的吓人,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本金构成违约的,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来计算,借款人很可能陷入债务的深渊,最终借款人根本无力还清借款。

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时可能会遭受暴力催收,进一步导致借款人自杀、抢劫,催生黑恶势力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问题是在逾期还款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巨额违约金真的受法律保护吗?

其实不然,法律仅保护一定范围内约定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条文的意思来看,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出借人按合同约定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折算下来的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对于超过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年利率24%是民间借贷利率的红线,法律上之所以这样规定,本意是为平衡借贷双方的利益,防止出借人利用优势地位与借款人约定毫无限制的不公平条款,致使借贷双方的利益严重的失衡。因此,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它费用等,在同一笔借贷中总计付出的费用成本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超过部分就不再受法律保护。

借款人,逾期还款,必须承担高额利息?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某贷款公司向法院起诉称,与杜某明于2014年1月2日签订了《借款协议》,杜某明为购买房产向某贷款公司借款460000元,杜某明须在2014年12月28日前向某贷款公司归还所借款项230000元;2015年12月28日向某贷款公司归还所借款项230000元。合同签订后,某贷款公司已依约交付上述款项。由于杜某明未按合同约定向某贷款公司偿还所借款项,某贷款公司于2017年01月18日向杜某明寄发《催款通知书》,要求其在2017年01月19日前向某贷款公司支付到期借款230000元及违约金89101元,但杜某明一直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鉴于此,某贷款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杜某明偿还某贷款公司到期借款本金230000元;杜某明自2015年12月28日起每日按逾期还款额的千分之一向某贷款公司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18日为89010元。

被告杜某明答辩称:杜某明未到庭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某贷款公司、杜某明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各方真实表示,其主要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某贷款公司本次起诉的系第二期还款金额,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28日,杜某明未在约定期限内清偿剩余借款本金,构成违约。现某贷款公司要求杜某明清偿剩余借款本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某贷款公司要求杜某明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按逾期金额千分之一/日计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总计年利率应以24%为限,某贷款公司诉讼请求中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杜某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给某贷款公司,并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点评

某贷款公司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杜某明约定,如果借款人杜某明逾期还款的,每日按未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计算违约金,经过折算相当于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年利率24%是法律规定的红线,超过部分当然不受法院支持。因此,在本案中虽然某贷款公司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主张违约金,但法院实际仅支持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民间借贷利率是有限制的,无论是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它费用,但总计的费用都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超出部分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相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借款人仍然应承担偿还责任,并不是高利贷是违法行为,不需要偿还,借贷双方的权利均在法律范围内都会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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