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3 《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产权增购限制期延长到5年

2017年3月,烟台市政府出台《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烟政办发〔2017〕6号),当年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该《办法》试行两年来,烟台在省内率先探索共有产权住房模式,市中心区先后筹集供应房源1566套,面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销售510套。根据省、市安排部署,今年烟台市建设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已纳入全省20项重点民生实事当中,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烟台市在借鉴上海等国家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逐条梳理,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审阅,并经烟台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于日前印发出台,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相比原《试行办法》,新的《烟台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原《试行办法》试行期间,适用范围为烟台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为适应国家、省政策导向,推动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取得更大成效,新《办法》将适用范围由扩大到烟台市区。其他县市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并实施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二、拓宽房源筹集渠道。原《试行办法》规定共有产权住房主要从已建成的保障房中筹集。根据建设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及现实需要,新《办法》确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投资新建共有产权住房。新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实行优先保障,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禁止改变建设用途或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同时,共有产权住房还可继续从已建成的保障房中筹集。

三、完善产权份额比例。原《试行办法》规定,共有产权住房配售价格以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房价格为基准下浮10%核定,向符合条件的承购人出售产权份额为70%的单一比例,剩余30%产权由出售人持有。根据试行情况和保障家庭支付能力以及实际反映,

新《办法》将出售产权份额比例调整为60%、70%、80%三个档次,由承购人根据自身支付能力自行选择,增强了灵活性,更加适应保障家庭需要。

四、进一步严格产权增购制度。原《试行办法》对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增购管理较为宽松,规定承购人在购买2年后即可增购取得全部产权,并可将住房上市交易。为更好体现“房住不炒”的原则,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并参照上海等城市做法,新《办法》将产权增购限制期延长到5年,确定承购人自缴纳契税完税之日起5年内,不得增购产权份额;购买其他住房的,其产权份额由出售人原价回购。共有满5年,承购人可以申请增购产权,增购价格原则上按届时计税评估价格计算,计税评估价格低于原配售价格的,按原配售价格计算;承购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先增购取得共有产权住房的全部产权。

为确保新旧政策衔接到位,新《办法》施行前已出售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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