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5 潜逃七年的生产销售假“金龙鱼”油主犯被公诉 一审获刑十二年

在“地沟油”一词被人们深恶痛绝的今天,想必很多人对2011年发生在蕲春的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案件记忆犹新。


2011年,蕲春县工商部门在一店铺例行检查时发现一批假冒伪劣“金龙鱼”食用油,遂将该案移送该县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顺藤摸瓜,破获了一起跨湖北、山东、江西、湖南、重庆5省28县的特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大案。该案被公安部挂牌督办,涉案值高达2500万,30余人被逮捕。经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14年6月20日,该县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甲、陈某某、谭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85万元。该案是蕲春县历史上对销售“地沟油”作出的判处刑罚最重、罚金数额最高的案件,极大震慑了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潜逃七年的生产销售假“金龙鱼”油主犯被公诉 一审获刑十二年

由于该案涉案人员较多,分布较广,当时仍有一些漏网之鱼闻风潜逃,胡某乙就是其中之一。2008年至2011年,胡某乙与同案犯在湖北广水市某地生产假“金龙鱼”食用油26000余件,涉案价值高达500万余元。2011年5月,胡某乙又伙同同案犯从山东某公司购进由鸡鸭皮、动物内脏板油等制成的动物油脂80余吨,价值70余万元,并销往武汉流入零售市场。2011年8月,胡某乙听闻同案人员被抓获,迅速外逃。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8年12月,潜逃七年的胡某乙终于在武汉被警方抓获。

潜逃七年的生产销售假“金龙鱼”油主犯被公诉 一审获刑十二年

2019年3月11日,蕲春县公安局将胡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移送至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慎重考虑,该院分管副检察长指定该案由当年负责胡某乙同案犯审查起诉工作的检察官办理。

“当时这件案子在蕲春影响很大,受害人范围广,群众要求严惩犯罪的呼声很高。部分嫌疑人畏罪潜逃多年,直到近两年才被抓获。”虽然时隔六七年,但检察官仍对案情记忆犹新。为了依法惩治犯罪,检察官从该院档案室调取当年案卷仔细查阅,同时抓紧审查公安机关新移送案卷并讯问胡某乙。针对具体案情,迅速列出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从案件事实、证人证言、管辖权等方面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成后,检察官撰写了6万余字的审查报告。2019年6月28日,胡某乙一案顺利起诉至蕲春县法院。

2019年10月29日,该案开庭审理,胡某乙当庭认罪服法。11月1日,蕲春县法院一审判决胡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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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在全国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蕲春县检察院将认真落实专项行动要求,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力配合,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执法司法办案力度,坚持依法从严打击,保持高压态势,确保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以实际行动守护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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