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 日進斗金的“吸沙王”終獲刑 非法採砂近13萬噸

租下改裝後的“貨船”,在長江航道內非法採砂,現場運輸、轉賣,非法採砂近13萬噸,價值415萬餘元。

這個盤踞在長江流域,打著“疏通江道”旗號進行非法採砂的24人團伙終獲刑。

《法制日報》記者從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和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檢察院獲悉,非法採砂入刑以來,武漢涉案人數最多、金額最大的非法採砂案一審宣判:2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年3個月至6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行程萬里收集證據,等待的就是這一刻。”武漢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辦案民警說。

日進斗金的秘密在貨船底

2018年5月中旬,武漢市水務局執法總隊在長江武漢段二七長江大橋水域例行巡查時,發現一條大貨船夜夜停在江面不動。同年5月17日22時許,武漢市水務局執法總隊執法人員登船檢查,發現這條船沒有裝貨,而是藉著夜色在實施非法採砂作業。和普通採砂船不同,這條船外表與普通貨船無異,船底裝有“隱形泵”。

“隱形泵”尤如江中“吸沙王”,一晚作業便可盜採江砂1.3-1.4萬噸,市場價值約30萬元,算得上“日進斗金”。“隱形泵”還帶有探測設備,可探測江砂質量。

查獲的現場周邊僅有一艘運砂船,船內起獲非法盜採的江砂僅1000餘噸。

武漢市水務局將此案移交給武漢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最初落網的駕船人、作業人心存僥倖,只承認被抓現行的這一起不法行為,對幕後老闆和大批量盜砂的其他犯罪行為矢口否認。

起初,到案的幾名嫌疑人面對水警的訊問,應答有備、攻守同盟,誰也不透漏現場外的事情。

“這夥人所有的交易都是採取現金方式,船上船下查個遍,都沒有賬目之類的東西,哪怕是一張紙片也沒有。”民警透露。

案件一度進入膠著狀態。武漢水警從繳獲的“吸沙王”分析,這夥人的組織者投入大筆成本,一定還有“幕後故事”。

武漢水上公安分局成立偵查專班,開展外圍調查。

反覆審查到案人員時,民警注意到高某:其他人都指認其是“現場指揮”;他本人也承認自己是現場的“頭兒”,但一觸及出資老闆,他便吞吞吐吐起來。

顧慮背後必有隱情。

採砂船多個幕後老闆先後落網

民警對高某父母開展法治教育,獲知了高某替人打工的可靠線索,並順線鎖定、抓獲了蔡甸奓山男子吳某龍。

吳某龍的落網讓藏身幕後的吳某才、吳某橋等人進入警方視線。僅採砂這個環節,幕後就有吳氏三兄弟、周某、楊某等人。

5月29日,民警到看守所提審嫌疑人時,恰巧碰上前來打聽吳某龍情況的嫌疑人吳某才,將他抓獲歸案。

得知兩個合夥人已被刑事拘留,開工廠、做酒店生意的周某向公安機關自首,並將鎖在抽屜裡、詳細記錄著參與經營採砂船賬目的賬本交給警方。

“賬本反映了該團伙的關係圖譜、利益分割。”民警說,這艘大采砂船來武漢才10天,該團伙就獲利410餘萬元。

警方深挖線索,順利將楊某及正準備攜妻逃跑的吳某橋抓獲歸案。

作為主要組織者,吳某橋到案後拒不交代作案事實。根據其他嫌疑人交代及相關賬目線索,民警發現,大采砂船的幕後老闆實際上是南京的芮某、代某、姚某3人:合股投資,300萬元買船、700萬元改造,在船底安裝“隱形泵”、探測分析設備。

起初,芮某指使姚某自首。姚某到案後,一口咬定只盜採了2000多噸江砂,並誘惑民警:“放一馬”,出去後“好好招呼”。

民警嚴詞拒絕了姚某,並展開深入追查,先後赴湖北黃岡、荊州和江蘇南京、安徽蕪湖等3省11市收集這個特大“採運銷一條龍”犯罪鏈條的證據,用鐵證鎖定犯罪嫌疑人芮某和代某。

順藤摸瓜,警方共抓獲幕後投資、各類船船主、駕船員、設備操作員等共24人;查獲了4艘非法採砂船、7艘運砂船、1艘大型吊機船、1艘萬噸收砂船,4臺隱形吸砂泵。

“我們股東內部組建了個‘大浪淘沙’微信群聯繫。平常以疏通江道的名義採砂,打擦邊球。”吳某龍供述,採了幾天砂後,楊某等幾個股東覺得產量不夠,想租個“隱形泵”採砂,就通過章某聯繫了南京的3位船老闆芮某、代某、姚某。

去年5月9日,吳某龍等6人約3名船老闆見面吃了頓飯,出資150萬元租下了他們的採砂船,並約定之後每採上來一噸江砂支付芮某、代某、姚某15元至18元。

同年5月10日至17日,該團伙累計盜採江砂66704噸,涉案江砂經鑑定市場價值每噸32元。

檢察機關還引導公安機關到南京、蕪湖等地補充“隱形泵”等涉案船舶書證材料。

經多次補充偵查與固定證據,今年1月14日,該案再次被移送江漢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審查,被告人楊某、吳某橋、吳某龍、吳某才、周某、章某等人非法採砂共計12.9餘萬噸,價值415餘萬元。

由於案件證據充足,這個犯罪集團的24名成員全部被江漢區人民檢察院批捕起訴。

承辦檢察官說,明知他人盜採江砂而予以收購、運輸、過駁等,且在事前有共謀的,應當認定為非法採礦共同犯罪。

法庭上,面對部分被告人拒不認罪、當庭翻供,公訴人有理有據地予以回應,指控23名被告人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在長江主航道擅自採礦,其行為均觸犯刑法第343條規定,應當以非法採礦罪追究刑事責任。

今年10月24日,江漢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24名被告人中23人因犯非法採礦罪、1人因犯包庇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判決沒收作案工具“隱形泵”採砂船。

與此同時,9名被告人退回贓款共計105萬餘元,其餘違法所得150萬元將被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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