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 合同诈骗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的6种情形


合同诈骗案,检察院不起诉释放的6种情形


一、没有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1. 张某某合同诈骗案(阳检刑刑不诉[2019]1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张某某没有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结果】

对张某某不起诉

二、属于民事纠纷。

1. 牛某某合同诈骗案(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19]10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本案中,牛某某虽然未按时履行合同,但是其没有逃避刘某某的催款,且案发时仍在继续从事装修施工服务,故可判断其主观方面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客观方面上也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综上,涉案事实系民事纠纷。

【结果】

对牛某某不起诉

2. 黄某某合同诈骗案(遵县检公诉刑不诉[2014]10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黄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上述行为系经济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进行处理。

【结果】

对黄某某不起诉

三、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1. 韩某某合同诈骗案(榆检诉刑不诉[2018]4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韩某某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结果】

对韩某某不起诉

2.王某合同诈骗案(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19]6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王某确实有借款给公司,主观上王某是为了要回公司欠自己的本金及利息,对他人财产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结果】

对王某不起诉

四、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姜某某合同诈骗案(黑建农检诉刑不诉[2017]3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本案证据仍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姜某某不起诉

2.熊某合同诈骗案(朔检公诉一刑不诉[2017]1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合理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

【结果】

对熊某不起诉

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1. 田某某合同诈骗案(京一分检公诉刑不诉[2015]15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田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结果】

对田某某不起诉

六、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1.郑某合同诈骗案(澄检诉刑不诉[2019]4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郑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郑某不起诉

2.陈某合同诈骗案(商梁检公诉刑不诉[2019]27号)

【检察院观点】

检察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自首,系初犯、偶犯,不需要判处刑罚。

【结果】

对陈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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