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 公司发行债券,如何制作查验计划?律师认真履职做到勤勉尽责

公司发行债券,如何制作查验计划?律师认真履职做到勤勉尽责

经不完全统计,证监会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未勤勉尽责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较为突出的主要违法事项有:未编制查验计划、未按照查验计划列明的程序和方法审慎核查和验证资料、《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等。


树人律师依据业务实操经验,结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要求,与大家共同分享、探讨,律师从事公开发行公司证券业务中,查验计划的编制要点。


查验计划的编制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3月23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一)申请文件及编制》。

查验计划的编制要点具体如下。

公司发行债券,如何制作查验计划?律师认真履职做到勤勉尽责


一、查验内容

1.发行人是否就公司债券事项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及决策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2.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查验程序及方法

取得发行公司所作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及证监会就发行人发行债券的核准文件,并对前述收集的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公司发行债券,如何制作查验计划?律师认真履职做到勤勉尽责

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


一、查验的具体内容

1.根据股份公司的设立时间、设立方式及发行人的性质、行业,是否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2.发行人是否依法设立,例如设立时是否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的表决程序、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包括设立股份公司所必须的相关事项;是否依法选举公司董事并组成公司董事会;是否依法选举公司监事并组成公司监事会等。


3.发起人是否依法缴纳发行人的注册资本,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等手续。


4.发行人是否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名称预先核准等手续,是否依法取得股份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发行人历次变更行为合法、有效;发行人目前是否有效存续,发行人是否存在经营中止、停业整顿,是否存在责令关闭、经营期限届满,以及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和清算的情形。


二、查验程序及方法

通过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要求发行人提供营业执照,并就营业执照原复印件对照等方式,对证明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的设立及重大历史沿革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查验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查验的具体内容

1.发行人资产是否符合《证券法》第16 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即发行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是否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2.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债券余额是否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
3.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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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是否符合《证券法》第16 条第1 款第(四)项、第16条第2款以及《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即筹集的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是否用于核准的用途,是否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发行人本次债券的发行利率是否符合《证券法》第16 条第1 款第(五)项的规定,即债券利率是否超过了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发行人是否存在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的以下情形:


(1)发行人在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发行人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是否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发行人是否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发行人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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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验程序及方法

收集发行人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通过中国货币网、上海证券交易所门户网站查询发行人已经发行债券的发行、付息公告等文件;


收集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承销商查验意见等文件;


要求委托人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集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复核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出具的声明;


要求发行人就具备发行实质条件出具书面承诺或说明,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发行实质条件相关内容出具书面说明或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面谈,并形成面谈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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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发行的主要条款及《募集说明书》

一、查验内容

1.发行人债券发行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规模、利率及其确定方式等 。


2. 发行人为发行本次债券之目的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是否存在矛盾。


3.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内容有无异议,并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验程序及方法

收集《募集说明》以及载明主要条款的如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以书面审查方式查验本次发行的主要条款及《募集说明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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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资质


一、查验内容

1.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的公司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已经会计机构审计。


2.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是否合法、有效存续,是否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


3.与发行人就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进行恰谈,商定法律服务费用并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4.自查律师事务所是否合法、有效存续,是否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


5.发行人是否已聘请债券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发行人聘请的债券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是否合法、有效存续,是否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


6.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服务的人员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实施了监管措施,如被实施,已被实施的监管措施是否是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承销或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形。


7.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及其项目参与人员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查验程序及方法

1.收集发行人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 收集发行人与聘请的中介机构间签订的承销服务、法律服务、评级服务协议,通过书面审查方式确定协议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3.收集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证券业务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文件,通过书面审查、中国证监会公告查询或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等方式,查验其是否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是否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形等。


4.收集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发行人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书面审查定期、不定期跟踪评级等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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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发行人未决诉讼仲裁以及违法失信事项


一、查验内容

1.发行人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未决或未了结的单笔金额超过发行人应披露标准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2.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是否不存在对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有较大不利影响的尚未完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被列为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形。


5.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被列为安全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形。


6.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二、查验程序及方法

1.通过查询信用中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查询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通过与发行人主要负责人及有关法人的合规管理等部门负责人进行面谈,了解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并根据情况选取可能涉及的有关仲裁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公共机构进行查证、确认。


2.通过查询方式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违法、失信情况,应相应截图留存底稿,并相应制作查验笔录。


查验本次发行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格


一、查验内容

1.发行人是否已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否签订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协议》。


2.发行人聘请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否合法、有效存续,是否具备为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


3.发行人聘请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是否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二、查验程序及方法

收集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间签订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通过书面审查方式确定协议内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查验受托管理人是否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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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查验内容

发行人是否制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内容是否包含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重要事项。


二、查验程序及方法

收集发行人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通过书面审查方式审查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是否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规定。


查验发行本次债券增信措施的合法性


1.发行人就本次债券发行是否采取增信措施。


2.如采取增信措施,债券增信提供方的主体资格、增信协议或安排等是否合法、有效;增信措施如为资产抵押、质押方式,则应查验就担保事项是否相应办理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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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发行人治理情况


一、查验内容

1.发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要求,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管理机构。


2.发行人是否按照上市公司要求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定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规章制度。


3.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是否已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对应的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已建立健全。


二、查验程序及方法

收集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收集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图、股权结构;收集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必备的如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环保等规章制度。通过书面审查前述收集的资料,判断发行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健全。


查验发行人受限资产、对外担保情况


一、查验内容

1.发行人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司法强制等权利受限情形。


2.如发行人资产存在抵押、质押、司法强制等权利受限情形,应查验资产受限的具体原因,受限期限,并判断该资产受限情形是否基于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必要行为发生,受限情形是否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3.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对外担保,如存在,还应查验被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原因、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责任金额、担保余额等,并判断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形是否基于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必要行为发生,是否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查验程序及方法

1.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资产受限、对外担保的书面承诺及明细,收集发行人近三年度报告,通过书面审查方式对照、核实资产受限、对外担保明细。


2.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及委托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面谈,并相应制作面谈笔录,笔录上应由被面谈人签名,如面谈人拒绝签名的,则应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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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查验内容

1.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质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和置换的情形。


2.发行人最近三十六个月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质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和置换的情形。


二、查验程序及方法

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书面承诺及明细,收集发行人近三年年度报告,通过书面审查方式对照、核实重大资产重组;要求发行人提供或者通过网站查询等方式收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如发行人内部决策、有权机关批准、信息披露、重组方案、协议、资产权属证书、变更文件等资料,并对收集的前述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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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查验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律师认为或者律师事务内部业务制度明确的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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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人律师观点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律师勤勉尽责规定,具有原则性、宽泛性特征。目前对于律师开展证券业务的法律尽职调查范围并没有一个明确标准。树人律师认为,通过编制查验计划,不仅可将律师法律尽职调查的边界范围相对明确,避免考虑不周,挂一漏万;还可以作为律师开展证券业务过程中的章程性文件,保证律师核查与验证工作全面、顺利进行,并对最终律师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意见形成基础支撑,规避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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