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罪犯告知律師自己殺人及藏匿證據,刑偵人員沒找到證據,罪犯無罪釋放,律師不擔責任嗎?

智慧人生AA


個人認為

刑偵的任務是對一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充分的認定,傾向於儘可能多的定罪。(你因為一次犯罪被抓,警方會扒出所有你可能犯過但未被懲戒的罪行)

律師的任務是對辯護人的違法行為的必要認定,傾向於更少的定罪。(你因為一次犯罪被抓,那就儘量讓你判這一次的,並且儘量少判點。)

如果律師兼了刑偵,一個人分擔了兩個矛盾的角色。又要舉證又要保護,裁量權太大了。想搞你就揭發,想保你就隱瞞,法制的公正就不存在了。

律師保護辯護人保護的不是辯護人,而是法律的公正,確保沒人能在案件中左右案件的走向。


餃子味的韭菜


這個問題問的特別好,也是法律微言非常願意回答的一個問題。法律微言先明確回答你,律師的保密義務,是寫在《律師法》之中的,作為律師,有義務替嫌疑人保守秘密。除非極其特別的情況,律師不得去告密,而且無需擔責。

我們先設想一下,假如律師在知道嫌疑人殺人的證據的情況下,去警察那裡告密,會得到什麼樣的後果呢?

第一,嫌疑人被繩之以法,判處故意殺人罪,正義得到伸張,被害人家屬得到慰藉;

第二,律師被普通民眾盛讚,維護了社會秩序;

第三,司法部門完成了任務,殺人犯得到了應有的懲罰,各方面都很滿意。

看起來是一個皆大歡喜的結果,其實,如果再深入地探討一下,你就會發現有些地方不對?

其一,罪犯花錢聘請的律師,卻站在了他的對立面,幫助警察把自己繩之以法,以後哪個罪犯還敢請律師,即使請了律師,也不敢把所有情況告訴他;

其二,讓不告密的律師去承擔責任,那麼以後律師為了自保,肯定會揭發聘請自己代理案件的人的秘密,有些秘密,連當事人自己都不知道是犯罪行為,而懂法的律師卻知道,去公安局告發,使得當事人陷入牢獄之災;

其三,如果全社會放縱這些情況的出現,那麼需要律師的人和律師之間,會產生巨大的裂縫,從聘請的那一刻,雙方就沒有信任的基礎,那麼律師還如何用法律的武器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其四,如果律師不告密就要擔責,那麼那些苦讀法律十幾年的人,為什麼還要從事這個高風險的行業,以後從業的律師就會越來越少,完全背離了中國法治發展的軌道。

其五,還有一個最為重要的問題,萬一萬一,有嫌疑人是被冤枉的,如果沒有律師來幫助他,那麼僅憑自己那麼點法律知識,如何應對強大的國家公權力?

這時候,我估計又會有很多人出來辯論,他們會認為,為了打擊犯罪,保護社會的安全和秩序,犧牲那麼點,完全很值得。而且那些人本來就犯了罪,理應得到懲罰,現在在律師的幫助下,得到懲罰了,正義實現了,有什麼不好?

這個邏輯在普通人的思維裡沒有什麼不對的地方。法律微言以前從事的是檢察官的工作,律師作為辯護人,經常給我提出很多程序上,證據上的刁難,但是法律微言作為一個學十多年法律的人,還是要說,作為律師,必須要位當事人保密。原因容我詳細解釋一下:

1.律師是幹什麼的?他們這個行業為什麼存在?

細細考慮下這個問題,律師之所以會存在,是因為當事人不懂法,需要一個懂法的人,完完全全地站在自己的利益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即使這個權益是自私的,非法的,作為聘請律師的人,也希望自己花錢的律師站在自己這邊。這是律師行業能夠存在和生存的根本,因為有人花錢聘請你。

如果你做了對聘請你的人非常不利的事情,那麼這件事就會對整個律師行業都帶來致命的打擊。正如幫你看病的醫生,為了幫助你的親屬節省醫療費,在做手術的時候,故意把你治死了。那麼這個社會還會對醫生有信任嗎?誰還會找醫生看病?

2.律師為什麼要保密?

作為當事人花錢聘請的律師,保密就成了他的職業道德。每個行業都有自己的職業道德和行事準則。有些準則看起來並不能被社會大眾理解,律師的這個保密義務,就不容易被理解。但是這個準則是客觀存在的,也是這個行業之所以能夠長久不衰的保障。

如果律師做不到保密義務,這個行業的生存空間基本沒有了,以後沒有人會願意當律師,那麼那些不懂法的人的正當權益,就沒有律師來維護。在這其中,就有一個功利主義的選擇題:

為了不替那些犯罪的壞人保密,導致律師沒人幹,最後導致普通大眾的合法權益沒人幫忙站出來保護,這麼做到底值得不值得?

國家制定的律師法,是讓律師保密,那麼國家的選擇很明確,就是放縱一些犯罪人,為了讓大多數人,能夠在需要律師的時候,請的到律師,並且相信他們。世界上沒有十全十美的事,在治理上,有些利益和價值就是有衝突而不可調節的,必須要作出選擇和犧牲。

當然這個保密義務是有例外的,我們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法第38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這條法律有四層意思:

其一,律師應當在執業中保守秘密;

其二,委託人不願意讓別人知道的事,告訴你律師了,你律師就不能往外說;

其三,危害國家、公共完全,嚴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事例外。也就是除了上述事情,律師對於當事人說的任何事情,都要保密。

所以回到一開始的話題,律師替當事人保密,導致警察找不到證據,犯罪嫌疑人被無罪釋放,律師不需要擔責。

我是法律微言,如果你喜歡我的回答,麻煩關注一下,碼字不易,死掉不少腦細胞。

如果你還有問題,可以留言或者私信我,良心保證,免費回答。


微言不聳聽


這種情形擔不擔責,得看是否具備如下前提條件:犯罪嫌疑人告訴律師自己殺人及藏匿證據時,律師的身份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肯定的無責,否定的,可能有責。

為什麼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時無責?這是我國法律的明文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由此可見,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在辦理刑事案件委託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動告知律師辦案機關還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的,有一把防身的上方保劍,就是法律明文規定有委託人保密並不受法律追究。注意:這條規定只適用於委託律師是在辦理既遂案件時適用。如果犯罪是準備階段或者正在實施階段觸犯了該條款的但書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就不享有豁免法律責任的特權,就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為什麼律師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委託律師時,知悉犯罪人的秘密而藏匿,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此時的律師,與犯罪嫌疑人之間不是訴訟案件中的委託人及受託人的關係,沒有了護身的上方保劍,不能依據前述刑訴法的規定主張免責。在這種情況下,律師是作為一般證人的身份,有義務配合偵查機關查清案件事實。如律師不配合,就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就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簡而言之,律師為犯罪嫌疑人保守秘密,是不是要承擔法律責任,得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具體而言,律師只有是在辦理既遂案件時,是犯罪人的委託人,才可依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享受豁免權。如不具備這個前提條件的,是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的。


來風102781141


律師無需承擔責任,這是法律授予律師的豁免權。律師同委託人的關係是基於雙方的信任,如果律師隨意揭發當事人,恐怕沒有人會去請律師為其辯護。所以,律師的職業道德要求之一就是為當事人保密。

另一方面,立法給予律師檢舉、揭發犯罪豁免權的目的是為了讓律師更好地履行法律賦予他的制度角色。律師的存在,從來不是為了打擊犯罪,而是為了制衡和監督龐大的公權力機關,防止其在執法過程中濫用權力、侵害個人權益,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那麼現實情況中,如果律師真的遇到這種情況會怎麼處理呢?常見的處理方式有兩種,一是裝作沒聽到;二是勸他投案自首。如果律師以身犯險與罪犯合謀甚至教唆罪犯怎樣逃脫法律責任,那律師就是在拿自己的職業生命甚至個人自由在冒險,結果如何不言自明。

最後,我以胡喬木同志的一句話結尾:律師,神聖之門又是地獄之門,但你視一切險阻誘惑為無物。你的格言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觀事實,才是最高的權威。


刁東律師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你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在辦理案件。對於你的問題,我很負責任的告訴你:這種情況律師是不承擔責任的,哪怕是罪犯無罪釋放。但是並不是說律師什麼都得為當事人保密,有些事情知道的必須要彙報,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的,律師要被追責。所謂的受人之託,忠人之事,也是要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接下來我會根據辦案經驗及司法實踐一一為您釋疑。


首先呢,律師的職業就是為了委託人利益服務的,吃裡扒,損害委託人利益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在委託代理的過程中,之所以會委託你,是因為信任你。也是由於信任你,才會把一些案件信息向你告知,而你要做的就是保密。為什麼有些事情委託人必須要告知呢,因為想要為你辯護必須找到一些點,通過這些點尋找法律依據和量刑依據,使你不判或者少判幾年,而這些點來源於案件事實,委託人要告知的就是案件事實,畢竟辯護人不是親歷者,在你告知之前的信息,全部來源於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卷宗而已。所以為了自身的利益考慮,很多犯罪嫌疑人都會向自己的律師告知案件情況。我國法律規定,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必須替委託人保密,也就是說真的大的案件,每一個細節的透漏都有可能對委託人不利。即便是殺人,藏匿證據的大案,我們在同情被害人的同時,並不能強迫辯護人能如實將所知道的事實告知公檢法。這不具有期待性,也並不違法。 恰恰也是一個律師最起碼的職業素養。



其次,有人會說了,這可是殺人越貨的大案,也許你不告知,有可能讓嫌疑人逍遙法外了。我國法律規定的偵查機關是公安機關,理論上講揭露犯罪是公安機關的職責,作為國家的強權機關,公安機關被賦予了很多權利,也具有很多偵查手段,所有的人必須配合,正是這樣的機關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檢察院負責公訴起訴,在公安機關移送的現有證據下,向法院提起公訴意見。我們發現公檢法各有職責,恰恰在這方面,沒有規定律師的責任是吧。這是為什麼呢,是因為律師這個職業服務的對象並不是國際機關,而是委託人,換句話說,你強權機關查不到,是案件的問題,也可能是自身的問題,我作為律師是沒有義務配合你偵查案件事實,侵犯我委託人利益的,所以即便題目中那麼惡劣的案件,如果公安機關並不能查清案情,尋找不到關鍵證據,最後罪犯無罪釋放,這些都不干我的事,哪怕我知道,我也不能告訴你,我也不觸犯法律,即便可能會受到道德的譴責吧,那也沒辦法,我是律師,我的義務就是為委託人的利益服務。

最後,並不是說我作為律師,我就啥啥都替委託人保密,我國法律規定,如知道委託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犯罪活動,必須要報告。舉個例子張三是李四的律師,張三有一天知道李四在某個時候想要醞釀一起殺王五的事件,這就屬於知道委託人準備危害第三人利益的事情,這就必須報告。請記住是準備或者正在準備幹壞事,乾的是危害國家公共或者第三人人身安全的大案,必須是準備或者正在幹,而且是他人人身權的必須告知,可不是啥都告知,比如正在偷別人東西,你這就沒有告知義務,雖然也是準備或者正在,但是偷東西是財產權,可不是人身權。如果律師該告知的不告知,造成嚴重後果的,追責是必然的。


我是法律解憂君,歡迎大家評論留言互動,有問題可以直接提問,我會一一回復,點點關注點點贊,謝謝大家,大家生活愉快。


法律解憂君


犯罪嫌疑人殺人了,很可怕,社會影響惡劣,給被害人及家屬造成了嚴重影響,理應受刑法的追究,將其判刑甚至剝奪生命。

但實踐中,罪犯告知律師自己殺人及藏匿證據,刑偵人員沒找到證據,罪犯無罪釋放,律師卻不用為此承擔責任。可能有人會覺得不可思議,律師應該承擔責任,其實律師真的不用為此承擔責任。

01

律師的職責是為委託人服務,相當於他的分身,出賣主體的事不能做

即使罪犯很惡劣,有殺人放心等重大犯罪,但偵查取證的權利在公安機關身上,法律不能強制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自證無罪。

而律師是受委託人及其親屬委託從事法律服務,角色相當於委託人的分身,分身可做出賣主體的事嗎?肯定不能。

我找你來是保護我的利益的,但你卻去出賣我的利益,所以法律也規定律師不用為此負責,這是保護委託關係的正常進行,不能把本該屬於公安機關的義務推到嫌疑人身上。

02

假如律師獲得的是其他人的犯罪信息就需要向公安機關舉報

律師的本職是為自己的當事人服務,如果在服務過程中,發現了不關於自己當事人的案件線索,就有義務向有關機關舉報,這時律師的身份就是公民,任何公民都有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檢舉的義務。

所以豁免權只是針對律師代理自己當事人所獲知的他的過去的違法犯罪線索,如果是其他人的並沒有豁免權。

結語

但需要注意的是,律師對委託過程中發現的,委託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需要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以便制止違法行為的開展。

這是保護未來利益免受損害,所以地過去可以不追究,但是對未來必須報告!


悟法析律


你好,犯罪嫌疑人主動告知律師,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如果屬於已經既遂的犯罪事實,律師有義務為犯罪嫌疑人保密且不受法律追責。這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但是也有例外情況,如果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道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正在準備犯罪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身安全的犯罪,律師應該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杭州律師吳軍安


這種情況下律師是不用擔責的。

根據法律規定,律師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由此可見,律師的職責範圍並不包括舉報犯罪,讓犯罪分子得到應有懲罰。畢竟我國的司法體系是,由檢察官和律師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展開對抗,通過這一對抗過程明辨是非,從而最大限度地查清事實,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如果我們要求律師和檢察官站在同一戰線,力圖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那律師也就被檢察官徹底同化,其自身存在價值也就喪失殆盡,上述司法體系也會徹底崩塌。事實上,呼格吉勒圖、聶樹斌等等冤案,都是因為沒能貫徹這一理念才最終釀成的。

另外,律師本來就對在職業過程中知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關情況負有保密義務。恪守保密義務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這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真正對律師敞開心扉,律師才能充分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如果律師拒絕履行保密義務,那麼同樣會損壞律師的存在基礎。

也就是說,立法者在懲罰犯罪和程序正義之間權衡,最終做出傾向於程序正義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

當然,我們國家也並沒有像西方國家那樣,將這一原則貫徹到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律師知悉了即將發生的重大犯罪,那麼為了及時阻止犯罪活動,他們應當向司法機關予以彙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冰焰


不懂裝懂的人真可笑。律師只有三種情況有義務揭發犯嫌被告人,那就是準備正在國公人,意思就是犯嫌被告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或財產安全的,律師才有檢舉揭發的義務,注意關鍵詞,準備或者正在!以前的還不能算。


帶頭柒哥


在刑事訴訟中,律師的責任是為當事人進行抗辯,就是對指控當事人有罪的證據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進行質證,在抗辯過程中,可以收集有利於抗辯的證據,但沒有責任收集指控當事人犯罪新的證據,收集指控當事人犯罪新的證據是偵察機關的責任。如果律師掌握當事人代理案件外的其他犯罪行為,有權利和義務向相關部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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