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1 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發回重審或指令繼續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被告能否再次舉證?

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發回重審或指令繼續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被告能否再次舉證?

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發回重審或指令繼續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被告能否再次舉證?

【源自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巡迴區四省區行政審判法律適用若干疑難問題的意見》】

【問題】發回重審或指令繼續審理案件,是否應當再給被告再次舉證的機會?

【答】發回重審或指令繼續審理案件,重審或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按照一審程序審理,應當給予被告舉證的機會。

【理由】無論是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還是撤銷一審裁定指令繼續審理,回到一審後,都是一個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一審程序,給予被告舉證的機會。否則,人民法院無法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有效審查,難以實質化解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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