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官司不好打,債權人該選“轉讓債權”還是跟老賴“死磕”到底?

官司不好打,債權人該選“轉讓債權”還是跟老賴“死磕”到底?

每位曾與“老賴”對薄公堂的債權人都知道:從立案到開庭,從裁決生效到執行,再到執行出結果,完整走一遍債務糾紛法律程序,起碼要耗費半年的時間、精力。

而不少人到中年的債權人,需承擔家庭重負,最缺的就是空閒時間,當案件標的額不怎麼高的時候,這筆欠款往往成為“雞肋”。很多失信被執行人,也寄希望於債權人在遷延日久的官司中,知難而退。

官司不好打,債權人該選“轉讓債權”還是跟老賴“死磕”到底?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債權人急需用錢,等不及正常法律流程。這時候,除了憋一肚子火向債務人做出免息、分期還款等重大讓步外,似乎沒有更好的辦法,萬一遇到不知道什麼叫“見好就收”的老賴,更是倍感屈辱!


官司不好打,債權人該選“轉讓債權”還是跟老賴“死磕”到底?

此外,如果遇到的失信債務人,是曾被多次司法拘留“滾刀肉”,或是一名難以抓住其“拒執罪”把柄的高段位老賴;或者對方代理律師特難纏,一年兩年都要不回欠款,債權人的心難免越來越涼,這筆債務慢慢就不那麼“香”了。


官司不好打,債權人該選“轉讓債權”還是跟老賴“死磕”到底?

所謂長痛不如短痛,債權人遇到以上種種情況,“債權轉讓”不失為一種從官司中解脫的方法—— 將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債務關係,轉讓給一個報價合理的受讓方。讓最精通相關法律,專吃這碗飯的平臺機構,對付失信被執行人。



什麼是債權轉讓?

官司不好打,債權人該選“轉讓債權”還是跟老賴“死磕”到底?

債權轉讓,又叫債權讓與,簡單說即債權人通過合同形式,將債權轉移給第三人享有,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具體內容。其中,轉讓債權者稱為“讓與人”,接手債權的第三人稱為“受讓人”。


債權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官司不好打,債權人該選“轉讓債權”還是跟老賴“死磕”到底?

被轉讓的債務必須為合法有效債務,賭債,為違法犯罪活動募集資金造成的非法債務,自然是不允許轉讓的。有些合法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也不得轉讓。


此外,當事人當初約定不得轉讓的債務不能轉讓,即當初簽訂債務合同時,條款內容包括本合同不可轉讓的。


官司不好打,債權人該選“轉讓債權”還是跟老賴“死磕”到底?


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也不可轉讓。

其他條件限制還包括可轉讓性等等,跟普通民間借貸一般關係不大。

轉讓需經債務人同意嗎?


官司不好打,債權人該選“轉讓債權”還是跟老賴“死磕”到底?


債權轉讓不需要債務人同意,債權人與受讓人協商好即可。但轉讓達成則必須告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至於債務人得知後是不是有意見,不需要關心。

債權轉讓後悔了,可以撤回麼?


官司不好打,債權人該選“轉讓債權”還是跟老賴“死磕”到底?


債權轉讓理論上能撤回,但不能隨意撤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轉讓債權“肉疼” 官司耗不起怎麼辦?


債權的轉讓,必然伴隨利益的讓渡。視欠款回收的難度等條件,債權人一般僅能從受讓人手中拿回10%~50%欠款。對於認為手裡的合同或借條,還能“再搶救一下”的債權人來說,顯然不符合心理預期。

官司不好打,債權人該選“轉讓債權”還是跟老賴“死磕”到底?

這個時候,通過委託法院或其線上合作平臺(如天津地區的國警懸賞網),面向社會大眾、案件知情人、職業賞金獵人,公開懸賞失信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最終掌握債務人的真實財產情況(拒執罪證據),極大加速案件審判、執行進度,就成為債權人“割肉”轉讓債權之前,一次有價值、有必要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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