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 河池宜州法院首例涉恶案件宣判,7名被告人获刑

1月19日上午,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贲永刚、兰荣才等7人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贲永刚、兰荣才等7名被告人八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对纠集、组织者贲永刚、兰荣才并处罚金各人民币10万元。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宜州区人民法院审判的首例涉恶案件。

河池宜州法院首例涉恶案件宣判,7名被告人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河池市宜州区刘三姐镇良村村毛洞屯以被告人贲永刚、兰荣才为首的部分群众,以向良村村毛洞屯一队、二队、马伶屯、黄泥屯、弯口屯供水的毛洞片区饮水工程的水源地位于毛洞屯、水源归属毛洞屯所有为由,要求该饮水工程的管理、维护人韦某减免毛洞屯用水户的水费,继而向韦某索要200万元水资源补偿费。

在要求得不到满足后,贲永刚、兰荣才无视刘三姐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的多次解释、答复、调解,煽动、纠集、组织部分毛洞屯群众。

自2015年7月至2018年8月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内,十余次有组织地实施设置路障阻工、恐吓施工人员、强拿硬要施工人员财物、任意毁损饮水工程设施的寻衅滋事犯罪,阻拦韦某对毛洞片区饮水工程的维护,阻拦韦某扩建、改造饮水工程,破坏饮水工程设施,造成毛洞屯一队、毛洞屯二队多次长时间停水,造成马伶屯、黄泥屯、弯口屯一次长时间停水及长期供水量不足。

严重影响五个村民小组140户、近六百名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严重扰乱五个村民小组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河池宜州法院首例涉恶案件宣判,7名被告人获刑

法院认为

被告人贲永刚等7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贲永刚、兰荣才的纠集、组织下,纠集在一起,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设置路障阻工、恐吓施工人员、强拿硬要施工人员财物、任意毁损饮水工程设施行为。

阻拦韦某对原毛洞片区饮水工程的维护,阻拦韦某扩建饮水工程,破坏新旧饮水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刑律,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并符合恶势力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以贲永刚、兰荣才为首的恶势力。

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贲永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兰荣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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