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主體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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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主體認定問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主體認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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