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主体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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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主体认定问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主体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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