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8 盜竊罪 ??

把未使用暴力,脅迫的公然搶奪行為,列入盜竊罪範疇。

這種類型的立法,一般是對盜竊手段不作秘密竊取的限制,甚至或直接規定包括公開取走。例如:蒙古刑法典第109條認為盜竊罪是一種“未使用暴力或威脅手段,秘密竊取或公開劫取公民個人財產的”行為;意大利刑法典對偷竊罪的加重情節條款中,明文規定有“使用巧妙之方法或自他人手中或身上奪取者”(第625條第4款);西班牙刑法典對盜竊罪的規定是“意圖獲利,未對人使用暴力或恐嚇,也未對物使用武力,但未經主人之同意,取走別人東西”(第514條)。反之,“對別人使用暴力或恐嚇,或對別人之物使用武力,而佔據別人物品或動產者,觸犯搶劫罪”(第5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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