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0 查处!防疫期间购销差价超35%者

​1月29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 定问题的意见》(鲁价调发〔2005〕65 号)规定,下发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8 号)。

通知规定,自 29 日起至疫情解除前,对我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 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 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 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均可依据通知规定处理。

查处!防疫期间购销差价超35%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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