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来啦


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来啦

1、新冠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不能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答: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隔离期结束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应该如何发放工资?答: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3、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该如何发放工资?答: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4、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复工又无法安排远程办公的企业如何发放工资?答: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又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5、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发放工资?答: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6、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答:根据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二、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7、疫情防控期间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有什么政策规定?答: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7号,社保部门应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8、由于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怎么领取养老金?


答: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7号,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9、企业职工是否可以延期办理退休申报?答: 可以。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7号,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10、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安全办理社保业务?答: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7号,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要做好经办大厅的疫情防控工作,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11、由于疫情影响没有及时办理社保业务怎么办?答: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7号,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12、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有什么优惠政策?答:根据医保发〔2020〕6号,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13、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是否可以减半征收?答:不能。根据医保发〔2020〕6号第五条,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14、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交纳医保费,会影响员工享受医保待遇吗?答:根据国家医保局的回复,对于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等部分医保的经办业务,实行非急事项“延期办”,明确参保单位和个人可以延期缓缴医保费,缓缴期不影响享受医保待遇。


15、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地区和企业,有什么样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答:根据建金〔2020〕23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6、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不能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会视为逾期吗?答:根据建金〔2020〕23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17、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比较大的职工,有什么住房公积金的支持政策?答:根据建金〔2020〕23号,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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