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名芳
首先,這是因為培養一個飛行員不容易,從選拔、培訓到成熟使用,要投入大量的資本、週期很長。一個飛行員的價值甚至比一架飛機還要高,互相不殺對方飛行員漸漸成為一個傳統。同樣,用對方的飛行員也能交換到很多物資,或者數十上百名戰俘。殺死對方戰俘很容易,一槍就解決了,但比交換物資、戰俘相比,損失非常大。
其次,你殺對立的飛行員,對方也會殺你的飛行員,雙方會互相 報復,這其實是飛行員的一種自保,雙方在對方失去武器飛機後,放對方一馬,下次自己遇到這種情況時也能保命。
第三,過去飛機性能決定了飛機飛行高度低、速度慢,易被擊毀,飛行員被俘的可能性高。所以,誰也不能不顧自己的飛行員安危,互相射殺飛行員會造成戰爭後期飛行員空缺,沒人開飛機。
另外,也有人說,那是一種古老的騎士精神,對方放下或失去武器就不再攻擊。這個說法,也只是一種傳言,因為不會所有民族都會有這種意識和精神。
當然也有例外,比如近期俄羅斯蘇-25戰機飛行員羅曼·菲利波夫少校,彈出飛機後著陸在受恐怖分子控制的居民點,被恐怖分子包圍後,受重傷的菲利波夫在武裝分子離自己幾十米開外時引爆了手榴彈。
時空乾坤
1903年,美國萊特兄弟發明了飛機,改變了人類的交通方式。在一戰的時候,各國就在空中爆發不同規模的交火。戰爭結束之後,各大國都相繼組建空軍,大力發展各類型戰機。甚至包括當時的中國也組建了空軍部隊,儘管規模不夠大,戰機也不夠先進。日本雖然沒有單獨組建空軍,但是海軍和陸軍都擁有航空隊。這也就是將空軍較為均衡的分配到海軍和空軍。與此同時,一名合格的飛行員的培養時間和成本也隨之大大增加。
有人可能就會想,那麼就應該將飛行員幹掉,尤其是王牌飛行員。敵方國家損失的優秀飛行員越多,對其空軍力量體系打擊就越大。在二戰的空戰中,各國都湧現出不少的王牌飛行員。德國的王牌飛行員埃裡希•哈特曼單人就擊落敵軍352架戰機。如果將這位飛行員早早的幹掉,其它國家就可以少損失戰機和飛行員。在空戰中,爾虞我詐,置對方於死地都非常正確。但是跳傘的飛行員已經失去戰機,沒有太大的威脅性,再將其射殺沒有太大的作用。並且許多王牌飛行員的價值非常大,將其俘虜可以從中套取到有價值的情報,或者和敵對國進行戰俘交換。
除此之外還有個不成文的規定,那就是一戰的時候,歐洲各國所謂的騎士精神。對於跳傘的飛行員出於騎士精神都是不會射殺,慢慢的也就成為一種約定。至於亞洲戰場不射殺跳傘飛行員更多的是一種人道主義精神,飛行員依賴武器都沒有了,也就不需要幹掉他。還有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培養飛行員不容易,成本高,時間又長。跳傘飛行員落入敵國手中,還有機會救回來。如果飛行員跳傘過程中被幹掉了,當事國想救都救不了。這樣的約定日本有時候並不遵守,無論是中國還是美國的跳傘飛行員,日本很大可能性都會射殺。
傘兵和飛行員就大大不一樣了,傘兵天生就是降落敵後奪取戰略要點。在降落的過程,傘兵手上會攜帶者武器。落地後的成規模的傘兵帶來的破壞性非常大,要想剿滅他們需要調集數倍兵力,花費很長時間才能做的到。如果能夠在傘兵跳傘的時候,將其射殺,也就沒有後面的麻煩。諾曼底登陸之前,盟軍就往德軍身後傘降1.7萬人。由於傘降條件不一樣,有一些傘兵還未落地,就被德軍火力幹掉了。
兵說
因為傘兵屬於戰鬥中的敵軍,而飛行員屬於已經喪失戰鬥能力的敵軍。
現代戰爭有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規則,簡單說來,就是“不對已經失去戰鬥力的敵軍進行殺戮”,因為戰爭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矛盾解決,並不是參戰的士兵有什麼私人恩怨或者罪孽。所以一個敵軍如果已經失去了繼續戰鬥的力量和意志,就不應該給與其過多的殺傷。例如不虐待俘虜,不屠殺敵方平民,不攻擊敵方醫院(傷兵)等等。
不掃射敵方跳傘飛行員也是同樣的。飛行員之所以構成敵人,是因為其駕駛戰機可以用戰機的武裝攻擊我軍。而當他跳傘,離開了戰機,實際上基本也就與接觸武裝無疑(隨身佩戴的手槍之類戰鬥力很有限),可以視為不再具備戰鬥力。而這時候其本身又是最薄弱的時候,飄在空中,晃晃悠悠,是個人都能殺他。所以,作為一種戰場道德,雙方有可能達成某種默契,即在這種情況下都不掃射對方的跳傘飛行員。當然,這只是道德,並不是法律。真實戰例中掃射的也不在少數。尤其如果這架飛機剛剛才擊落了我方不少戰機,或者對地面狂轟濫炸造成我軍嚴重損失,這時候非要我軍士兵控制住感情也是不那麼現實的。
至於傘兵就不一樣了。傘兵屬於空降部隊,本來就是要降下來作戰的。多數情況下傘兵空投無非兩種情況,一種是大批傘降,成團成營乃至成師的傘兵密密麻麻空降下來,個個荷槍實彈。你不趁著他在空中多掃死他幾個,等他落地後就要衝上來掃射你了。你死我活,攻其半渡,有什麼好說的?第二種情況是少數傘降,一般是空投到我方控制區進行特務、破壞、遊擊等戰術任務,這種不消滅帶來的麻煩更大,可以說後患無窮。因此,傘兵就是正在與我方作戰的敵人,對其決不能姑息。
巴山夜雨涮鍋
做人留一線,往後好相見
只要你是在地面上活動的部隊不管是誰往死裡打就對了。
但是空軍和海軍從載具上下來就已經是沒什麼戰鬥力了!而傘兵下來以後才有了戰鬥力。這就是差別對待的原因。
原因很簡單空軍飛行員麼,跳傘了,反正也就有幾個小手槍之類的東西,沒多大威脅,只要對面不是反抗的太激烈,俘虜了等著換被對面俘虜了的己方飛行員去。(還是要反抗的....畢竟被俘虜不好聽)對面的飛行員更不會打已經跳傘的飛行員,畢竟自己遲早也得被打下來,所以嘛既然你投降了,那就不管你了,繼續打沒投降的人去。比如說某跳傘多次的哈特曼....
我被擊落了?沒事我先回去狗一波。至於在對面被抓了就得看看有沒有機會開溜了
同樣的海軍戰艦被擊沉了也是就被看成失去戰鬥力了。所以去撈起來換人去,比如說潛艇擊沉敵方貨船的時候,先通知對面的自己找個救生筏什麼的。然後再擊沉。
不過這東西也就是默認的潛規則!而且交換戰俘一般也是打完了才交換啊!
打紅眼了了,甭管你是誰都往死裡打!想想某專業打敵方跳傘飛行員和落水士兵的日本軍隊.....
(實際上這還是從歐洲的贖罪金制度的產物,大家都是貴族,被俘虜了留點面子,我出錢買我自己)
再想想轟炸英國的德國飛行員跳傘以後有幾個能活下來的?
再想想日本射殺落水水兵有多嗨。
所以嘛要是雙方都願意遵守這條潛規則,那就還有俘虜這碼子的。不遵守俘虜什麼的就不要指望了
至於傘兵跳傘是為了具備戰鬥力!所以沒別的說的往死裡打。坦克兵什麼的就是從坦克裡面跑出來也會被機槍掃了.....地面部隊無人權.....
前段時間被擊落的su25飛行員死了以後俄羅斯可是一波又一波的地毯式轟炸!飛行員這麼寶貴怎麼能死在地上!他們應當死在天空。
嘯鷹評
不能射殺跳傘的飛行員其實是一種公約就是你不殺我也不殺,就像咱們現在說的不成為的規定一樣。至於說為什麼?一個就是飛行員這種東西對於任何一個國家來說絕對都是奢侈品,培養一個優秀的飛行員絕對比製造一家飛機的價錢高出很多倍,況且戰機是可以快速批量生產的,飛行員可就不一樣了,雖然也可以培養但是速度相比於製造一架戰機慢的可就不是一點半點了。
誰都有飛行員被擊落的時候不是,這樣你不殺我也不殺,然後咱們再換回來多好。其次飛行員的主要的戰鬥武器就是他的戰機,戰機都毀了就相當於沒有武器了,類似於步兵放下了槍。這個時候你再來殺人家飛行員也不人道不是?而傘兵呢?你可是配備的武器的,你下來就幹人家,人家能不使出全力打你,還等啥?等你下來給人家一梭子?傘兵也命苦啊,但是沒辦法,誰讓你乾的就是這個呢。
但是前面也說了說到底也只是一個公約,並不具備強制的約束力,況且在硝煙紛飛的戰場上殺紅了眼,我管你什麼屁公約一般來說上去就是一梭子。還有對於日本的神風特工隊來說想跳傘也沒辦法啊,艙門都給焊死了。
軍武小咖
最主要、最本質的原因是跳傘飛行員和飛行員的性質不同。空降兵屬於攜帶武器進入他國的侵略部隊,因此射擊傘兵屬於正常的敵對行為。而飛行員不同,跳傘後的飛行員只攜帶了求生工具和自衛武器,由於飛機已經被擊毀,屬於《日內瓦公約》規定的“放下武器之武裝部隊”,在這種情況下向其射擊是屬於國際法上的射殺戰俘的行為,是受到禁止的。
然而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戰爭時期,一旦打急眼了是不會去管你什麼公約不公約的。一個最近的例子發生在敘利亞,俄羅斯的攻擊機飛行員跳傘後就被極端組織圍攻最後殉國。再早些時候,約旦飛行員跳傘後被ISIS俘虜甚至被火刑還錄成了視頻……也許有人會質疑,這些行為都發生在恐怖分子和國家之間,因此不具有參考價值。
現實的空戰絕非“田園牧歌”。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受技術限制,飛機在戰爭中並不能發揮決定性的作用,而參戰國的飛行員大都是貴族出生,受兩個條件雙重影響,英法德達成了不射殺跳傘飛行員的約定,這才有了空中騎士的種種佳話。但是這一切到了二戰時候就大不相同了,由於飛機技術的進步,制空權成為了影響戰局的決定性因素之一。我們都知道,培養一個飛行員的難度是遠高於造一架飛機的。在這種情況下,儘可能的殺傷對方飛行員早就成了參戰國間公開的秘密。
二戰期間的美、蘇、日都存在大規模的射殺跳傘飛行員的行為,德國人則分飛行連隊,部分飛行連隊有不射殺跳傘飛行員的傳統,唯獨英國人宣稱自己從不射殺跳傘飛行員。不過在這方面記錄最光明磊落的還是我們志願軍部隊,所以抗美援朝期間美國飛行員跳傘後都拼了命地往山頭跑,因為山頭上有我們優待俘虜的志願軍同志。
強武堂
傘兵是通過跳傘到後方給對方製造麻煩的,跳傘只是一個運輸手段,而飛行員跳傘,則是被擊落時僅有的逃生手段,兩者是不一樣的。而且嚴格來說,不對飛行員開火更多的是一種戰爭中默認的習慣做法,並沒有寫到規定中,因此對飛行員開火的現象一直是存在的。
空降兵一般是通過傘降、機降等手段,進入敵方後方,破壞敵方交通、通訊、後勤等這些關鍵,具有巨大的威脅,因此一旦出現空降兵,各個軍隊都是要在第一時間內予以殲滅的。無論是擊毀敵軍運輸機,射殺正在傘降中的敵軍傘兵,還是向降落後尚未集結的敵軍散兵開火,都是合乎情理的,這都是實打實具有巨大威脅的敵人。
但是飛行員被擊落之後,跳傘是其僅有的逃生手段,而且即使落地也不會產生任何較大的威脅,完全可以視為沒有戰鬥力的敵方人員。而且俘虜一名飛行員要比打死更有價值,可以用於交換己方被俘人員等用途。因此一般而言,對於跳傘的飛行員,一般是不會攻擊的。
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太平洋戰爭中,美日雙方就很殘酷(更多的是因為日軍的原因),即使敵方飛行員跳傘也是要趕盡殺絕的。而在西線也只是整體上更好一些,依然存在有射殺敵軍飛行員的行為。
戰壕
其實在一戰中就已經有這個不成文的規定 ,不能射殺飛行員,很簡單 ,因為,當時的英國和德國飛行員多半是屬於貴族子女 ,同時,作為貴族的子女 ,他們都非常講究紳士風度, 不屑於使用這種卑鄙手段 ,包括當今的英國王子, 同時,也是空軍出身 。
後來在以後的戰鬥中這種慣例都已經逐步的成型 ,只有少數不守規矩的人, 歷史上曾經出過不少這樣的人。
蘇聯的一個戰役中蘇聯曾經擊殺過德國飛行員,後來日本也曾經擊殺過飛行員,美國空軍司令曾私下裡面鼓勵士兵也可以射殺飛行員,具有極大的突破性以及最大的殺傷性。
傘兵
傘兵在戰場上不可忽略的一種非常強硬的軍事力量 ,他能夠以最快的速度迅雷不及掩耳之速的降落在對方面前 ,能夠對敵方的重生恩目標取得戰役性的勝利 ,除此以外,能夠給對手最大的打擊 ,另外,傘兵還具有突然性以及給對手最大的威脅。
這也就是為什麼能夠擊殺傘兵 但卻不可以擊殺跳傘飛行員
解四爺
關於跳傘飛行員和傘兵的區別對待,見於《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的第四十二條,其具體條文是:“一、從遇難飛機上跳傘降落的任何人,在其降落中,均不應成為攻擊的對象。二、從遇難飛機跳傘降落的人,在落在敵方所控制的領土的地面時,除顯然表現其從事敵對行為外,在成為攻擊的對象前,應有投降的機會。三、空運部隊不受本條的保護。”這一條文的出發點是為了保障失去戰鬥力的敵人的基本權利。一般情況下,從遇難飛機上跳傘降落的人顯然不會攜帶攻擊性武器,而且在降落過程中也不可能攻擊其他人,所以被視為失去戰鬥力的人,被明確要求保障。而空運部隊則不一樣,其跳傘本身就是作戰行動的一部分,而且傘兵都攜帶了攻擊性武器,並且能在降落後迅速進行戰鬥,性質與跳傘的飛行員完全不一樣。
不過,要注意到,這個議定書本身是1977年才通過的,在此之前,國際法中並沒有規定對跳傘飛行員不能攻擊。事實上,兩次世界大戰、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對跳傘飛行員的攻擊是屢見不鮮的事情。即使是後來到了朝鮮戰場,射擊跳傘飛行員仍然時有發生。想想道理也很簡單,對於各主要工業國家來說,造一架飛機是很簡單的事情,但培養一個合格甚至優秀的飛行員就要難得多。消滅飛行員比消滅飛機更能削弱敵人的空中力量。
當然,由於這些戰爭中各主要國家都有大規模的空中力量,攻擊跳傘飛行員是個雙向的事情,你能打我的、我也能打你的。為了避免出現大規模報復,各國空軍一般不鼓勵射擊跳傘飛行員。T
聯合防務
這個所謂的空中騎士規則,一戰之中執行的是不錯的,一戰,本身就是歐洲一群親戚之間打仗,陸軍之間打的死我活。空軍作為新出現的軍種,培養一個飛行員極其不容易,所以雙方的飛行員大都是貴族出身,頗有騎士風範。空中彼此相遇,戰鬥之前,有時還要互相致意。如果對方的飛機被自己擊落了,勝利一方一般不會射擊逃生的飛行員,畢竟對方已經失去了戰鬥力。
當時德國最有名的“紅男爵”飛行員曼弗雷德·馮·里希特霍芬,他打仗很厲害,前後擊落了80架協約國的飛機,簡直是協約國的煞神,不過1918年他被一個英國士兵從地面擊中死亡,英國人為這位紅男爵舉辦了隆重的葬禮以表示敬意。
從當時拍攝的圖片可以看到,6名上尉軍官抬著棺木,前面神父引導,士兵們朝天鳴槍致敬,最後,協約國還派出一架飛機把相關墓地的照片和訃告空投到德軍陣地,以告訴他們這個不幸的消息。
二戰時候,戰火在全世界燃燒,雙方都殺紅眼了,這個騎士規則也沒人會去遵守了,在中國戰場有據可考的,日本僅從1937年9月至1938年7月之間,就有十多次對跳傘的中國空軍飛行員進行射殺,關中傑、樂以琴等諸多優秀的中國飛行員慘遭日軍毒手。
在太平洋戰場,由於日軍的殘暴,日軍飛行員理所當然是要被物理消滅的。在歐洲戰場,這個更多的看飛行員自身那一瞬間的想法,或憐憫,或下手,全憑飛行員一念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