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热点」P2P平台银豆网壳公司借款引争议,CEO:存误解

【热点聚焦】

1、P2P平台银豆网壳公司借款引争议,CEO:存误解

近日,银豆网被推向了风口浪尖。因房产抵押标的“严选房贷”上的借款人多为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也没有实地营业场所,只有一张营业执照的“壳公司”,银豆网也被质疑给“壳公司”贷款,甚至被指涉嫌借款标的造假。对此,银豆网CEO王鹏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应称,这个业务实质是借款人通过提供公司资质来获得符合监管规定的限额额度,以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市场存在误解。在分析人士看来,此业务具有较大的争议,银豆网后续的政策风险和资产端转型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事实上,银豆网并非首次陷入舆论风波。2016年7月1日,银豆网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罚款15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在近期舆论风波影响下,银豆网债权转让也增多,不少投资者开始“割肉”,转让标利率多在13%以上。据北京商报记者统计,截至6月5日中午,银豆网上的债权转让高达31页,已超出600条。令平台焦虑的不仅有投资人的情绪波动,还有未来平台的转型压力。特别是银豆网标的资产目前均为房抵贷,在这种情况下备案难度有多大?于百程强调,在备案上,并没有对房抵贷资产类型做明确限制。一般来说,房抵贷容易超过限额要求,如果房抵贷业务能满足限额等各项监管要求,备案难度和其他类资产的平台是相似的。【北京商报】

2、“国资系”标签多存水分,国资网贷平台占比仅一成

“国资”背景此前是不少网贷平台增信的方式之一,不过,其中不少国资背景存在水分,挂名问题凸显,实际“国资系”平台占比仅一成。此外,由于一连串的爆雷事件,网贷平台原本光鲜亮丽的“国资系”外衣正逐渐蒙尘。

据业内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5月底,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共有1872家,其中国资系P2P网贷平台共有225家,而国资控股平台与国资参股平台分别为87家、138家,占比分别为38.67%、61.33%。带有国资光环的平台是P2P网贷平台中的少数,而“国资血脉更为纯正”的国资控股平台数量更少、占比更低。

随着网贷行业风险加速暴露,滥用“国资系”标签的P2P网贷平台也逐渐被曝光。今年2月打着央企控股旗号的网贷平台巨财网就被中国核工业集团撇清关系。【北京商报】

3、央行重拳整治,已有超过25家支付机构领到罚单

今年以来,央行严厉打击支付乱象,规范市场秩序。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超范围经营跨境支付业务、未按规定审核接入商户背景、未按规定审核客户身份信息、超交易限额办理跨境支付、未按规定采集业务订单信息以及未按规定报送异常情况报告等涉嫌违规问题遭到央行重罚。随着整治行动持续深入,未来支付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

今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各类处罚“节奏”明显加快。截至目前,各类处罚已超过30次,超过25家支付机构收到了央行开出的罚单。与此同时,针对支付机构备付金的管理也在加快进度,今年以来备付金交存金额明显增加。第三方支付强监管态势仍将延续。【央视财经】

4、P2P迎煎熬时刻:备案延期,行业洗牌加剧

3月28日,港股上市公司新丝路文旅再次发布公告,把收购完成日期的大限推迟到6月底,也就是网贷备案的大限。这是新丝路文旅第七次推迟P2P企业你我金融的收购计划。类似的延迟收购在P2P行业并非个案。

如今,距离6月底完成网贷备案登记的大限,只有不到一个月,但一些地方尚未出台备案细则,目前也没有网贷平台通过整改验收。市场基本默认,推迟了一年多的P2P网贷备案将会再次延期。

今年以来,P2P网贷的日子不好过。在金融强监管和普惠金融的夹缝之间,P2P网贷开启一轮行业洗牌。大机构或积极备案,或转型“Techfin”,中小机构或黯然退出,或“自杀式”引爆风险。一些公司趁机买壳,第三方渔翁获利。

监管犹疑之下,市场心态也有分层。一些积极筹备,力求第一批备案通过,获得政策红利。也有机构担心备案完成后,会影响现有的获客和品牌打造模式。

市场担心,备案久拖不决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拥抱合规者,不但面临成本上升的压力,还需应对合规导致的用户体验下降造成的客户损失风险。“备案一再延期,一些机构索性继续按不合规的做法放手做,我们的成本上去了,用户体验下降了,很为难。”一位老牌P2P机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财经》杂志】

5、信用卡全额计息或成历史, 最高法发文征求意见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正是对外发布消息,就《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本次规定针对此前社会关注信用卡案件中的全额计息、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问题给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问题,最高法院明确提出支持偿还最低还款额后,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主张,此外还提出即使发卡行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也应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

针对伪卡交易问题,最高法院规定,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发生伪卡交易时,相关持卡人可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此外,规定明确提出不支持在发生伪卡交易后,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行为,但持卡人可以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

针对网络盗刷的界定,持卡人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时间及其前后其持有银行卡以及其未进行网络交易、其与收款人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其持有银行卡所在地地址与网上交易IP地址不同、网络异常交易记录、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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