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條件

供養親屬撫卹金是指員工因公死亡按照該員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該員工生前供養無生存能力親屬的維持基本生活等費用的補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參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該規定同時規定了上述人員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條件。根據上述規定,供養親屬撫卹金賠償金額的計算根據親屬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標準,並且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受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工資的限制,不得高於該工資。

條件: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

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

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

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

標準

配偶:每月職工本人工資的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職工本人工資的30%

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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