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被告人陆圩在南宁市犯下命案后外逃,后来,他藏居在老家大化县共和乡山洞内躲避公安抓捕。2016年,被告人陆圩携凶器再次作案,致1人死亡。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化县看守所对该案进行宣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对陆圩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残杀女友后外逃
2009年,陆圩和女友韦某华居住在南宁市武鸣县韦某华家中,后因二人在经济方面产生纠纷,且韦某华想要和陆圩分手,二人产生矛盾,陆圩遂对韦某华怀恨在心。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居住在韦某华家中的陆圩右手掐住韦某华的脖子,并用螺丝刀刺中韦某华的面部,导致韦某华当场死亡。案发后陆圩外逃。
潜回老家逞凶伤人
陆圩在外潜逃后,于2011年回到老家大化县共和乡并躲藏在一山洞中,想到之前差点被抓获,便怀疑是其同村朋友陆某义举报,陆圩便趁夜进入陆某义家中将陆某义砍成至重伤,而后便一直藏匿在大化县共和乡某村山洞中。
罪恶滔天再犯命案
2016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陆圩下山取水又见到被害人陆某义,于是产生殴打陆某义的念头。后陆某便守候在陆某义回家要经过的田埂边,待陆某义经过其身边时,将随身携带的四把菜刀以飞刀的方式先后砸向陆某义,导致被害人陆某义当场死亡。不久,陆圩被警方抓获。
法 院 认 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圩故意杀害他人,致二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圩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罪名成立。
陆圩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陆某仅因琐事为发泄怨愤,而残忍杀害两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人身危险性极高,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严惩。陆某虽坦白认罪,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 院 判 决
被告人陆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当得知自己被判死刑后,陆某表示要上诉。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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