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与360相比 小米VIE境外上市结构有何不同?

上月初,小米集团(开曼)递交IPO申请在香港上市,如不出意外将会在7月挂牌交易。和很多互联网公司一样,小米集团也采用了VIE

境外上市的结构,整体上看,该结构与360公司曾经的VIE结构大有不同,且因为CDR通道,不仅可以少很多后顾之忧,还减轻了未来持续经营的税务风险。

与360相比 小米VIE境外上市结构有何不同?

具体来看,两种结构的区别有哪?本文围绕这两种有代表性的VIE结构,来看一看其中存在的不同税收问题,为将来想通过CDR回归A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们提供一些建议。为便于理解,这里把小米的VIE结构称为“分散型VIE”,把360的VIE结构称为“树型VIE”。

小米的“分散型VIE”

小米集团的VIE结构从小米公司2010年成立之初就有雏形,根据2018年5月披露的IPO资料,小米集团2010年1月5日在开曼成立为豁免有限公司。作为VIE结构中重要的WOFE(境内外商独资企业,Wholly Owned ForeignEnterprise)之一,小米集团选用的是成立于2015年后的小米金融集团。

与360相比 小米VIE境外上市结构有何不同?

360曾经的“树型VIE”

与360相比 小米VIE境外上市结构有何不同?

该VIE结构随着360公司2017年回归A股,已经拆除。

两种VIE结构在税务管理上的区别

一、实际控制人持有开曼公司的方式不同。

在小米集团的分散型结构里,实际控制人雷军等股东通过持有多个境外持股公司来直接持有开曼上市的股权;在360的树型结构里,实际控制人周鸿祎等股东通过持有一个境内公司奇信通达集中持有境外公司股权。

这两个不同结构在税务上主要是影响对未来采用不同的VIE拆除方式时,会有不同的税务处理。小米集团采用这样的持股结构的优势是股东未来退出便捷,可以直接在上市公司层面退出,不利的地方是未来如果要解除境外中间层比较复杂。

二、境内WOFE公司功能设置不同。

在小米集团的分散型结构里,WOFE的设置主要是按照实体功能进行划分的,例如把小米金融集团的WOFE结构与北京小米电子软件这样的主要实体企业进行合约安排在一起。在360的树型结构里,我们看不出天津奇思这样的WOFE除了持股以外还有什么特别重要的功能与境内实体企业进行搭配。

所以,这里小米的境内协议安排结构是由于原360的境内协议安排结构的,我们可以把原360的境内协议结构称为第一代VIE结构,把小米的境内协议结构称为第二代VIE结构。那么第二代VIE结构有什么特点,有什么优势呢?主要在于它能够有效应对跨境关联交易中涉及的税务风险。

三、两种VIE结构未来拆除方式不同。

360公司拆除VIE的大致做法是:第一步,非居民直接股权转让。2016年6月,境外公司Qiji International转让境内WOFE天津奇思的100%股份给境内公司奇信通达;第二步,境内个人股权转让。2016年7月奇虎科技的股东把奇虎科技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天津奇思;第三步,吸收合并。2016年11月-2017年2月,奇信通达对天津奇思进行增资,再吸收合并天津奇思,改名为三六零。以上拆除VIE的过程体现了树型VIE结构的优势,即有利于以较小的代价和较高的效率解除境外中间层。

如果未来小米集团要拆除VIE结构则难以采用这样的方式,因为小米集团境内外的控股结构比较分散,处理难度较大,只能考虑采用直接回购境外股东股权的方式进行,这就需要开曼等境外中间层里有足够多的资金才能做到,如果境外没有足够资金则无法实施。

在税收上,360公司的回购方式涉及的税务问题较多,包括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并购重组等多个复杂问题。而小米集团如果实施境外直接回购,涉税问题将比360公司要少很多。

VIE架构诞生背景

出于主权或意识形态管制的考虑,国内主管部门禁止或限制境外投资者投资很多领域,比如电信、媒体和科技(TMT)产业的很多项目,但这些领域企业的发展需要外国的资本、技术、管理经验。

于是,这些领域的创业者、风险投资家和专业服务人员(财会、律师等)共同开拓了一种并行的企业结构规避政府管制,其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资本先在中国国内找到可信赖的中国公民,以其为股东成立一家内资企业(也可以收购),这家企业可经营外资不被获准进入的领域,比如互联网经营领域、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都要求内资企业。

2、同步地,资本在开曼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设立母公司,母公司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子公司再在中国国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公司(香港公司设立这个环节主要为了税收优惠考虑)。

3、独资公司和内资公司及其股东签订一组协议,具体包括:《股权质押协议》、《业务经营协议》、《股权处置协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借款协议》、《配偶声明》。

4、通过这些协议,注册在开曼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母公司最终了控制中国的内资公司及其股东,使其可以按照外资母公司的意志经营内资企业、分配、转移利润,最终在完税后将经营利润转移至境外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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