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哪些情況員工休假單位工資也照發?

東友律師團


不上班,單位還得發工資?這不是天方夜譚,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當然,非特殊情況下,不上班就沒有工資。

但是也有例外,出現以下幾種情形,不上班,工資照發:

一、法定節假日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三條規定,法定節假日範圍:

1、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陽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二、婚喪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職工本人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可享受婚假。各個省份的婚假天數有差別。

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給予喪假。

三、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女員工保胎、產假、哺乳假

保胎假:

根據《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第一條,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即女員工休保胎假,用人單位為其支付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80%的工資。

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除了上述一般性規定,個別省份有關於產假的特殊規定。

未婚生育、超生等違反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情形,也不剝奪其享受產假的權利,但是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等單位工作的職業女性除外。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育津貼:用於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應在女職工分娩後3個月內向相關主管部門辦理生育津貼申領手續。計算公式為: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30(天)×假期天數。其中,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哺乳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五、男員工護理假/陪產假

陪產假國家沒有統一規定,除了西藏和新疆外,其餘29個省份均通過本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了本地的陪產假/護理假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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