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0 禁漁期還在捕撈,後果很嚴重

禁漁期還在捕撈,後果很嚴重

基本案情

《二〇一七年太湖封湖禁漁通告》明確禁漁時間為2017年2月1日至8月31日,禁漁範圍為全太湖水域,全太湖水域禁止使用的漁法包括電魚、地籠網等。

2017年3月至8月間,被告人方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提供漁船等作案工具,組織被告人顧某等非法捕撈人員,在禁漁期內至無錫市太湖水域採用地籠網或電捕等禁止工具、方法非法捕撈太湖青蝦、螺螄等水產品;捕撈的水產品由被告人方某予以收購。

在一次捕撈期間,被告人陳某在漁政部門附近望風而獲得漁政部門查處信息後通知捕撈人員出船、逃跑;同時,被告人陳某、徐某至濱湖區某飯店附近等地收貨。之後,方某等人將非法捕撈的水產品批發銷售。

2017年5月27日至8月2日間,被告人方某等人共計非法捕撈太湖青蝦7578.48千克、螺螄140200千克。

審判結果

濱湖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方某等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個月不等,並由公安機關追繳十一名被告人的作案工具。

法官評析

被告人方某等人在禁漁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告人方某在本起案件中起發揮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其餘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予以從輕處罰;十一名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

主審法官:徐克兵,濱湖區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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