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9 「行唐」酒后滋事又袭警,妨害公务法不容

「行唐」酒后滋事又袭警,妨害公务法不容

日前,行唐警方依法处置一起酒后滋事妨害公务案,对涉案的左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9日处罚;对涉案的张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张某现年29岁,左某现年30岁,二人均系行唐县城西某村人。2018年6月24日傍晚,张某和左某报警称其朋友左某某在行唐县城某歌厅被人打伤。接警人员立即安排城区分局和巡特警大队民警赶赴处置。期间,张某先后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对接警人员进行辱骂、恐吓。

处警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时,张某和左某二人无理取闹,拒不配合,还大声呼喊“警察打人了”,试图制造影响。民警将二人传唤到城区分局后,张某在院内撒泼耍赖躺地不起。民警对其进行劝说过程中,张某猛然抬脚将民警踹倒在地,致使民警左臂肘部、右脚踝部受伤。后民警合力依法将张某控制。

经查,张某所报警情为假警。经相关部门酒精检测,左某和张某均属醉酒状态。

「行唐」酒后滋事又袭警,妨害公务法不容

在依法查明事实后,行唐警方依法依规对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左某处以治安拘留9日处罚;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依法予以刑事拘留。酒醒之后的张某和左某,对自己的莽撞和愚蠢行为后悔不已。

警方提示:

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更不容践踏。公安民警依法出警处理警情是维护辖区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公务行为,也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阻碍执法、妨碍公务行为挑战的是法律的权威,危害的是国家管理活动,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的是每一个守法公民的切身利益。请切勿以身试法,触及法律红线。

警方提醒,以下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行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需要高度警惕。

1、行为人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对民警采取辱骂、拉扯、推搡等方式,经口头警告仍不停止;采取殴打、撕咬、伤害等暴力方式的;

2、为逃避检查、处罚,驾驶机动车拖、撞、碰擦民警;

3、聚众哄闹、冲击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现场的;

4、故意毁坏直接用于执法的装备、设备、配备的;

5、其他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抗拒执行公务的。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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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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