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一、被告王锡武、杨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清天垫付款七万元。二、被告王锡武、杨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清天资金占用损失(以七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朱清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由被告王锡武、杨小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执行案号:(2018)京0111执16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杨小艳
性别:女
年龄:55
住址:房山区大安山乡大安山村二区37号内2号
身份证号:110225********5922
执行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7.0775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186107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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