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3 大新|住客坠楼致身亡 酒店无过不赔偿

大新|住客坠楼致身亡 酒店无过不赔偿

大新|住客坠楼致身亡 酒店无过不赔偿

大新法院

以案说法

大新|住客坠楼致身亡 酒店无过不赔偿

一住宿酒店的男子夜里从二楼窗口坠落身亡,公安机关经调查排除他杀后,死者家属起诉向酒店索赔70多万元。近日,大新县法院对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即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大新|住客坠楼致身亡 酒店无过不赔偿

案情简介

大新县桃城镇个体工商户焦某自2016年以来,在县城租房经营一酒店,并一直办理和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证件。2017年12月7日,当地47岁的居民岳某应邀来到焦某经营的酒店,和在那里住宿的几个朋友喝茶聊天,下午他们一起到附近餐馆吃饭喝酒,晚间又到附近KTV歌厅去唱歌喝酒。次日凌晨岳某才和朋友回到酒店客房,随后到一朋友登记入住、未办理退房的酒店二楼一客房住宿。凌晨5时,酒店保安员发现岳某已在酒店后门停车场坠亡。

经报警,公安机关通过走访调查、视频监控的排查、现场勘验及结合尸表检验,排除他杀,并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事发当日,酒店向死者岳某家属支付丧葬费2万元。后死者亲属以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焦某酒店作为被告诉至县法院,要求被告酒店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6万余元(包括已付的2万元)。

被告酒店应诉时辩称,被告与死者岳某之间没有住宿服务关系,被告不负有对岳某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证实,事发现场酒店客房房门和玻璃窗完好,排除他杀的可能,岳某死亡与酒店服务无因果关系。被告酒店经营所需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等各种证件齐全,被告对岳某的死亡无任何过错。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本案原告亲属岳某虽未按规定办理入住酒店手续,被告酒店未加以限制,岳某入住酒店接受住宿服务已属事实。被告酒店作为经营者,应当向岳某提供安全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法律设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平衡利益和分配社会正义,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其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该过错应根据其提供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判断,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而不能无限制的放大为有损害即应赔偿。

大新|住客坠楼致身亡 酒店无过不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岳某坠楼身亡。对此,原告缺乏充分确实有效的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在被告酒店经营安全检验合格和经营许可的情形下,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还要预料室内住宿人员会攀爬翻越窗户,从而还要对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发出危险警示,已经超出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故原告要求酒店对岳某坠楼身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该法院经主持调解无效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文字:赵立克

排版:颖婶

大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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