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4 外賣員撞人致傷殘 平臺商應承擔連帶責任

外賣員騎電動車送餐途中,將前方步行的路人撞倒,造成路人受傷。傷者將外賣員及平臺商一同起訴至法院,要求外賣員及平臺商連帶賠償各項損失。近日,安鄉縣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17年10月4日15時許,美團外賣安鄉服務站員工黃某駕駛一輛電動車在送外賣途中,當車自西向東行駛時,因黃某駕車遇事採取措施不力,致使其駕駛的電動車將前方步行的劉某撞倒,造成劉某受傷、電動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劉某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7天,共花費醫療費12389.83萬餘元(黃某已支付7000元)。後經鑑定,劉某構成十級傷殘。安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在本次事故中,黃某負主要責任,劉某負次要責任。

庭審過程中,美團外賣安鄉服務站委託訴訟代理人辯稱,黃某系未籤合同的臨時員工,且事故發生時不在工作時間內,故服務站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黃某作為美團外賣安鄉服務站僱請的臨時員工,為其從事外賣送遞的勞務活動,應認定為僱傭合同關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美團外賣安鄉服務站賠償劉某經濟損失23923.78元,扣減黃某已支付的7000元,還應賠償16923.78元,黃某對該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美團外賣安鄉服務站作為黃某的接受勞務一方,對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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