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 「警务问答」机动车变更登记(一)

办理材料: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使用性质改变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办理方式: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使用性质改变申请变更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法定要求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收费标准: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汽车100.00元/副,挂车50.00元/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40元/副,摩托车70元/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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