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9 两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案例一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某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某公司、担保公司、胡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判决确定青海某公司偿还西宁某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担保公司、胡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中,法院结合案情,考虑到该案的连带担保人系担保公司,应有担保财产可供执行。

经查,担保公司在借款担保合同中未提供有效的财产担保,仅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法院采用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均未查到三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在法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工作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

申请执行人青海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与被执行人董某返还非正常收入纠纷一案,判决书生效后,因董某未履行法定义务,这家地产公司清算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人民法院向董某送达了履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查找,同时法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上述财产采用传统查控,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经查,被执行人董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年事已高,患有重病,长年卧床不起,居住在其女儿家中,唯一的收入只有2000元的退休金,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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