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4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韦如同故意杀人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第227期)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韦如同故意杀人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第227期)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韦如同故意杀人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马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韦如同故意杀人案,日前经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如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如同持铁锤连续击打韦某某头部,致韦某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如同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如同系聋哑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韦如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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