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邓州市法院发布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拒执犯罪是严重破坏社会诚信机制,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挑战司法权威,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此类犯罪邓州法院依法坚持从严从重的原则进行处理,坚决打击暴力抗拒执行、恶意抗拒执行、恶意转移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力争将构成拒执犯罪的“老赖”全部绳之以法,让其为自身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司法权威,维护诚信建设的良好氛围。

钟某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钟某狮有能力但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申请人许某向本院提起自诉,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钟某狮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仍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钟某狮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自诉人许某的亲属吴某伟、钟某瑞在被告人钟某狮承包的变压器西侧租房开设饭店,2014年9月15日,吴某伟、钟某瑞在饭店门前遭电击身亡,自诉人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许某等人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15年11月2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一终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判令钟某狮在三十日内支付赔偿款371983.8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许某等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邓州市人民法院遂向钟某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要求其限期履行、申报财产,钟某狮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也未如实申报。法院分别于2016年7月5日、2017年10月27日对钟某狮司法拘留十五日,钟某狮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钟某狮在判决生效后的2016年元月至2017年元月期间有承包变压器收入1.8万元,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2017年6月7日以钟某狮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未予受理。2017年11月6日,许某向邓州市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钟某狮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仍拒不履行,邓州市人民法院对钟某狮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做出判决,判处钟某狮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钟某狮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但其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以后,限期内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无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在申请人生活困难状态下,性质尤为恶劣,影响极坏。该判例警示被执行人不要因有能力履行而不为,懈怠履行法律义务,应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尊重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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