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9 十堰一男子偷逃稅款75萬餘元 被判刑並罰款10萬元

十堰廣電訊(記者 劉嘉 通訊員張勳)近日,張灣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逃稅罪案,被告人賀某因偷逃稅款構成逃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十堰一男子偷逃稅款75萬餘元 被判刑並罰款10萬元

十堰一男子偷逃稅款75萬餘元 被判刑並罰款10萬元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月8日,被告人賀某受案外人周某的委託,與十堰市張灣區花果街道辦事處丁家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丁家村)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書》,約定丁家村以956萬元的價格購買周某通過拍賣所得的位於十堰市張灣區花果街辦方山路81號1幢8層樓房產。被告人賀某在此宗房屋買賣中,從中獲得報酬2381400元,但未依法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2015年11月10日、2017年1月22日,十堰市地方稅務局張灣分局先後兩次依法向被告人賀某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限期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755048元。被告人賀某收到上述稅務事項通知書後,仍未繳納應納稅款,涉嫌逃稅罪。


十堰一男子偷逃稅款75萬餘元 被判刑並罰款10萬元

十堰一男子偷逃稅款75萬餘元 被判刑並罰款10萬元

張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賀某偷逃應納稅款數額巨大,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逃稅罪。被告人賀某系初犯、偶犯,案發後積極補繳全部稅款755048元和滯納金164750.96元,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法判處賀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據瞭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記者 何利 通訊員 張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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