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農民遇到土地糾紛該怎麼辦?

廖栩


您好,很高興為你解答疑惑,歡迎關注京尚拆遷律師。

首先,農民遇到的土地糾紛有很多種類型,具體的解決辦法各不相同。不過,可以大概總結下以下幾種:

一、農民之間的土地糾紛

土地發生糾紛,先協商解決,協商不行,再找村委會調解。調節不好,再找鄉鎮所調解,最後找法院合法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村集體與村民之間的土地糾紛:

村委會不得以村民雙方的土地轉包協議未經村委會同意而撤銷;也不得擅自將承包人的土地轉給另外的承包人;不得非法剝奪承包人的承包經營權。由於與村民產生糾紛的是村委會,所以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則無需找村委會調解,需要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也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轉包協議不需經村委會同意,只要到村委會備案即可。

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

第五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

第五十九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徵用、佔用土地或者貪汙、挪用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第六十條 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解決你的疑惑,祝你生活愉快!


京尚拆遷律師


農民遇到土地糾紛該怎麼辦?

農民的眼裡心裡最重要的就是土地,因為土地就是他們的生活來源。很多時候農民經常碰到土地糾紛,這時候該怎麼辦呢?如何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很多時候農村的土地糾紛一般是集體和個人、個人與個人之間,有的是因為實際面積和批准面積的不符,有的是因為土地歸屬權不清楚,要知道根據《農村土地管理法》規定,個人或是組織侵害承包者的土地經營權的時候,是要負民事責任的。

農村土地如果出現糾紛問題可以走如下處理程序:

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尊重現實進行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處理,進行權屬確定;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進行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是土地侵權糾紛,可以請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土地糾紛原則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調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3、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4、擬定的處理結論。


葉公來幫忙


農村土地和宅基地的所有權不容質疑,歸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土地的承包權、經營權和宅基地的使用權。



農村村民遇到土地糾紛,應當先由雙方當事人結和本村村委會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地鄉、鎮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認可或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沒有過當地人民政府調解,而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土地糾紛解決前,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或多方當事人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維持土地原狀,直到土地糾紛完全解決為止。


以上僅供參考,歡迎大家繼續補充觀點看法,共同探討!


毛驢講三農


土地是農民重要的生產資料,是農民致富的源泉,對於農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遇到土地糾紛,如果能通過雙方協商解決是最好不過了。如果協商解決不了,也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通過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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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關於土地權屬發生糾紛,雙方之間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調節處理,如果調節處理失敗或者對於調節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之後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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