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7 申請網約車過程中被撞受損 儘管“無責”但索要“停運損失”未獲支持 法院:你是非法營運

2017年9月,小陳購買了一輛小轎車,打算當專職網約車司機。他將車輛掛靠在某汽車租賃公司名下,並遞交了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申請。運輸證還未審核通過,心急的小陳便駕車上路開始載客。

2017年11月11日深夜,小陳在收工回家途中,與王某駕駛的大貨車相撞,導致小轎車嚴重受損,被送至修理廠進行修理,並於2018年2月2日修理完畢。之後,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小陳不負事故責任。2018年1月9日,在車輛維修期間,小陳取得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恢復營運後,經小陳同意,其所掛靠的汽車租賃公司起訴至惠山法院,要求王某與所屬的物流公司、大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停運損失3500元,停運期限為小陳車輛取得運輸證之日起至維修完畢的25天。

被告王某和物流公司對事故經過和責任認定無異議,對汽車租賃公司主張的停運期限以及損失金額也無異議。但認為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並無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營運資格,事故當天屬非法營運,因此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不應得到支持。保險公司也同意王某和物流公司的意見,同時認為,即使法院對該停運損失予以支持,根據保險條款,停運損失屬間接損失,不屬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理賠範圍,應由王某和物流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小轎車在取得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運輸證之前,並無資質從事汽車客運業務。根據駕駛員小陳的陳述,事發當晚其一直在從事汽車營運業務,雖然事故發生時已在回家途中,但從整個過程看,該行為仍是從事汽車營運業務的一部分,即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在從事非法營運。雖然小陳在2017年9月就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運輸證,並於2018年1月9日取得了該證,原告也只主張取得運輸證之後的停運損失,但交通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在從事非法營運,原告不應該因該車輛的違法行為再獲取停運損失的賠償,故對汽車租賃公司主張的停運損失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法官稱,網約車因其方便快捷的優點,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良好的發展前景、自由的工作時間,也讓不少車主爭相加入專職網約車司機的行列,他們之中不乏有像小陳一樣的人,還沒有取得網約車運輸證,就迫不及待地上路運營,殊不知,該行為會帶來一系列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多家保險公司也在保險合同中列明,非營運車輛在非法營運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商業險部分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具體到該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停運損失”只有“依法運營”的車輛才可以獲得賠償,而從事網約車營運需具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運輸證。本案中,事故發生時小陳還沒有取得相關證件,所駕車輛的性質仍為非營運車輛,因此不應獲得停運損失的賠償。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張建波 通訊員 華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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